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鼓市监行处(2017)023号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鼓市监行处(2017)023号
当 事 人:南京曼甸鸿贸易有限公司
注 册 号:91320106MA1MD1KY8T
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209室
经营范围:服装、日用百货、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钢材、煤炭、焦炭、矿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金银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3月20日,接到投诉人林一芳投诉,反映南京曼甸鸿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其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经初查后,于2017年3月20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5年12月18日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赵明。2016年3月21日,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由赵明变更为林一芳的申请材料。2016年3月22日,鼓楼分局核准了该变更申请。
林一芳曾于2015年11月丢失过身份证。当事人变更林一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所用身份证明材料,系林一芳遗失身份证的复印件。林一芳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登记材料中所有“林一芳”签字都不是林一芳本人所签。
无法联系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人员。股东赵明、股东李艳春、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王冬梅、财务负责人刘光林、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并联络员曹旭,收信后无回音。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包德锋、公司住所房东孟庆生,信件被退回。
当事人工商登记联系电话(18014829197)为空号,变更申请书所填联系电话(13002590243)为空号。拨打财务负责人刘光林手机(17705181397),接电话的人,说他不是刘光林,电话就挂了,再也不愿说什么了。拨打刘光林、联络员曹旭固定电话(025-66177963),一直是“忙音”。联络员曹旭手机(15205156100)为空号。
当事人登记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209室。汉中路8号是“金轮国际广场”,2楼整层是商场。商场顾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说,商场是整层通间使用的,不存在209室,商场内没有南京曼甸鸿贸易有限公司。
综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一芳是冒用身份登记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林一芳撰写的《举报信》1份,证明林一芳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法定代表人;
2、林一芳《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事实;
3、林一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变更登记所用林一芳身份证明材料为林一芳遗失身份证的事实;
4、福州市公安局华大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1份,证明林一芳发现自己身份被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5、福州市公安局华大派出所的《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1份,证明林一芳身份证丢失后于2015年11月09日补领的事实;
6、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事实。
7、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变更后营业执照的事实。
2017年7月25日,本局以挂号邮寄、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局网站上公告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其2016年3月22日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属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销南京曼甸鸿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3月22日的变更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
来源: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