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套餐提前喊停引发违约金 新北消协支招如何避“坑”
近日,常州消费者芮女士在新北区某美容院花费23600元购买了两个护理套餐,其中补水套餐包含80次护理(已使用75次),修复套餐包含30次护理(仅使用5次)。在接受修复套餐服务后,芮女士出现面部泛红等明显不适症状,决定终止后续服务并要求退款。然而,由于原办理业务的店长已离职,新任店长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处理退款事宜。芮女士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选择向新北消协寻求帮助。
接诉后,新北消协工作人员介入调查。经查,芮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商家解释:退款不是不能办理,但需按服务原价核算后扣除已消费部分。理由是:消费者当初享受的套餐折扣(如补水套餐80次、修复套餐30次)是基于长期履约承诺给予的优惠价格。现中途终止服务,原优惠条件不再适用。若按优惠价直接退款,相当于消费者以折扣价体验了部分服务,却未履行完整消费约定,这对商家存在不合理损失。
按照原价核算岂不是要倒贴?芮女士绝不认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协人员指出,商家的计价方式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芮女士可以继续完成补水套装的剩余服务次数,而商家则同意将修复套餐剩余的25次费用按照8.8折折算,并允许她兑换成等值的护肤产品。这一方案既保障了芮女士的权益,也兼顾了商家的经营成本,最终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消协人员分析认为,本案中,虽然商家辩称“原店长已离职,无法按原约定退款”,但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店长作为商家的员工,其在职期间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商家承担,而不能以人员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违约金约定应当合理合法。本案中,商家坚持按原价扣除费用的方案,实质上构成了一种变相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这种计算明显有违公平原则。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要求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商家主张的原价扣除显然未考虑,芮女士已实际接受的部分服务价值、商家因提前终止合同可能节省的成本、合同剩余履行期限的预期利益等;其次,司法实践中30%的损失上浮标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商家坚持的原价扣除方案,相当于要求芮女士承担100%的合同金额,远超合理限度,明显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
【消费提醒】
在现实消费维权实践中,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违约而引发的违约金争议确实屡见不鲜。对此,新北消协特别提醒:
一方面,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在计算违约金时严格遵循《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过错程度等因素,确保违约金的计算合法合理,避免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显失公平的条款。
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应当强化契约意识,在消费前做好合理规划,审慎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服务或商品,并严格履行消费约定。如遇突发状况确实无法继续履约,消费者应主动与商家协商,并做好承担相应违约成本的准备,以平衡双方权益。周蕴 张维明 张嘉翔 路科
来源:常州市新北区消协
(编辑: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