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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北:新胎1月现鼓包 消协助力促换新

发布时间:2025-08-11

新换4只轮胎刚用1个月,2只就出现明显鼓包,消费者要求店家协商处理,却被对方以原因复杂为由拒绝担责。最近,常州市新北区消协经调解,最终促使商家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全新同规格轮胎。

4月2日,景先生因轮胎磨损,在奔牛镇某汽修店更换了2只后轮胎。商家承诺轮胎质量可靠,并提供正规售后保障。4月30日,景先生又在该店更换了2只前轮胎,每只350元。

然而,仅使用一个月后,新换的4只轮胎中有2只(前后各1只)出现明显鼓包,严重影响行车安全。6月4日上午,景先生前往汽修店协商,但商家以“鼓包原因复杂,无法确定是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推诿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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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之下,景先生当天中午向新北区消协奔牛分会投诉。经查,轮胎鼓包均出现在侧面位置,且不在同一侧。虽然商家能提供进货凭证和检验报告,但无法证明是消费者使用不当导致鼓包。调查中还发现一个重要事实:商家承认在更换轮胎前,车辆就存在四轮定位偏差问题。但商家既未告知消费者这一隐患,也未建议调整,这种服务上的疏忽实际上加大了轮胎鼓包的风险。

消协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六个月内出现质量争议,商家应承担举证责任,商家仅凭口头解释难以自证清白。在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情况下,商家最终认识到自身责任,同意为景先生免费更换全新同规格轮胎,并就服务过程中的疏忽向消费者诚恳致歉,景先生表示接受。

消协人员分析认为,《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条款明确将机动车列为耐用商品范畴,而轮胎作为机动车的核心安全部件,其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理应纳入耐用商品的保护范围。

从商品特性来看,虽然轮胎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正常磨损,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六个月内出现鼓包、爆胎等严重质量问题,显然不属于合理损耗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在此类消费纠纷中,经营者若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品交付时质量合格,或证明损害系消费者不当使用所致,就应当依法承担退换、赔偿等责任。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从奢侈品转变为千家万户的日常必需品,随之而来的汽车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作为大宗消费品,汽车及其配件往往价格不菲,一旦出现消费纠纷,维权难度和成本都相对较高。值得欣慰的是,《消法》上述规定对耐用商品作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一创新性规定犹如给消费者配上了一把“维权利器”:在购买后的六个月内发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不再需要“自证清白”,而是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这不仅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门槛,更倒逼商家必须严把质量关。对于经营者而言,这既是压力也是动力,督促其在销售过程中完善质量管控,做好进货查验,保存完整凭证,真正做到保质保量交付商品。

新北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善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遇到问题时及时主张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商家提高责任意识,以诚信经营赢得市场。只有消费者理性维权、商家规范经营,才能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汽车消费环境。高锋 张维明 张嘉翔 路科

来源:常州市新北区消协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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