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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抽检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阳光电子节能灯等商品检测情况通报
江苏消费网 (2017-11-20) 来源: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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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称生产单位“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YPZ 220/8-S﹒RD﹒D101”电子节能灯、标称生产单位“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ZT-QM1005”家用燃气灶具、标称生产单位“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NS8N7”室内加热器和型号“NS9A9(S)”取暖器、标称生产单位“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规格型号“NPS7-11A5”“NDK12-11H2”“NPS-Q”取暖器、标称生产单位“常熟市千仞岗制衣有限公司”规格型号“Q-1313”羽绒服、标称生产单位“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规格型号“YPZ220/5-2URRDD/E” 自镇流荧光灯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合格产品。

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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