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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公示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期)
江苏消费网 (2019-01-11)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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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蜂产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等10类食品43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23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鼓楼区御醉厨私房菜馆使用的标称徐州欣康消毒餐具服务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餐饮具(套装),生产日期为2018-09-11,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赣榆区青口镇蜀香园酒店使用的标称赣榆县绿源消毒餐具厂生产的一次性餐具,生产日期为2018-09-17,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三)赣榆区青口镇凤香阁鸡煲店使用的一次性筷子,生产日期为2018-09-18,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四)宝应天之元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汝州市润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胃辣片,生产日期为2018-01-16,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江都区丁沟镇空港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扶沟县曾译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面制食品(豆瓣干),生产日期为2018-02-04,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六)东台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景范超市销售的猪肝,生产日期为2018-10-15,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七)海门市惠春食品商店销售的鲜鸭蛋,生产日期为2018-10-17,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八)海门市士明粮油店销售的洋鸡蛋,生产日期为2018-10-18,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九)江都区丁沟镇空港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河南津津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面制食品(啃牛),生产日期为2018-03-0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宝应县滨旺超市销售的标称淮安市小四川食品厂生产的宫爆鸡筋(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18-03-04,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一)宝应县琴思商店销售的标称太康县湘味源食品厂生产的香菇丝(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18-03-25,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扬州、淮安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 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附件2 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3 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4-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说明.doc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1月09日

编辑: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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