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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发展

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用网络销售侵权商品的案例分析
江苏消费网 (2013-08-02) 来源:靖江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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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案件当事人将购进的食品更换包装,再通过注册的网店销售,是否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本案例通过对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进行分析,阐述了反向假冒行为构成要件及其危害,可供查办此类案件作为参考。

 

    【案情】
 
    当事人于2011年3月初,分别从宁波和青岛某食品有购进“千家素果”香芋条、“鱼乡情”风琴鱿鱼等食品,在未经上述两家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食品分装后,用印有当事人名称和“飘零大叔文字及人头图形”组合商标标识并标注®的包装袋包装,并通过当事人在淘宝网以其公司的名义注册了“飘零大叔”旗舰店的网店进行销售。
 
    “飘零大叔文字、PIAOLINGDASHU字母和图形”组合商标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商标。“千家素果”、“鱼乡情”是宁波和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宁波和青岛两家注册商标所有人均未许可当事人更换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争议】
 
    当事人认为,其并没有假冒对方“千家素果”、“鱼乡情”的注册商标标识,同时,既已支付了商品的对价,那么就享有对所购商品的所有权,包括对商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自己的行为不能算侵权。
 
    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分析】
 
    法律之所以保护注册商标,是因为它具有显著性,通过使用商标的行为能反映市场上流通的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及提供者,避免混淆的功能。明确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有权,包括使用和禁止的权限及于商品的生产、销售及流通的全过程。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商标使用功能和立法的真正目的,构成了商标侵权,而且是商标反向侵权行为。
 
    商标反向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撤、换他人合法贴附的商标后,再将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认定商标反向侵权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将自己的商标贴于他人商品上的行为;二是更换商标行为未得到原注册商标人的许可;三是将更换商标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的商业行为。
 
    商标反向侵权侵害的客体是多元的,它既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会给市场秩序造成混乱,对其他经营者而言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一、商标反向侵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反向侵权掠夺了他人的产品声誉,阻碍了他人商标信誉的建立,因而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二、商标反向侵权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在商品的众多识别因素中、商标的识别功能最为突出。而反向侵权使消费者无法通过商标的指示区别商品的来源。商标反向侵权人更换别人商品上的商标,提供给消费者虚假的信息,错误地引导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实际上妨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三、商标反向侵权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其从形式上消灭了商标权人在其商品上标识商标的行为结果,直接侵害的是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可能导致商标的声誉被玷污,商标上的利益被掠夺。
 
    从我国目前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商标法》等对商标反向侵权的法律规制来看,《商标法》最为明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因此,查处商标反向侵权行为适用《商标法》最为贴切。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购进“千家素果”香芋条、“鱼乡情”风琴鱿鱼等食品,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用印有当事人名称和“飘零大叔文字及人头图形”组合商标标识并标注®的包装袋重新包装并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思考】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当事人与被侵权方均未认识到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当事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是行业中的惯例,而被侵权方也未意识到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还因其业务量大把当事人作为好的业务合作伙伴。通过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双方才认识到位。因此,执法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提高经营者自律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针对反向侵权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特别是利用网络经销侵权商品,其侵权行为更加难以发现,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对重点行业,要注重现场检查,尽可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案源线索,查处违法行为,才能实现履职尽责,高效监管。(靖江工商局城南分局 包辛闽)

编辑: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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