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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评论:盯紧出租屋 让传销无处立足
江苏消费网 (2017-09-13)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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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晚上,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纺西街派出所民警发现传销组织的一个窝点,警方共查获参与传销人员24人。同时,灞桥警方对提供居住场所的房东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9月4日西安新闻网)。

  我觉得,此案中“房东被拘”应该成为我们打击传销的一个示范性案例,发挥警示教育的意义。

  一方面,此案提示公安机关,打击传销不妨从监管出租屋抓起。

  打击传销需要“抓人”是一个方面,同样重要的就是“抓房”。假如能够管住房屋出租活动,就可以让传销活动失去活动基地。所谓传销离不开窝点,窝点不仅有人,更有出租屋,如果所有的房主都不向传销者出租房屋,或者房主在发现租客从事传销的非法活动后,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传销活动还能找到立足之地吗?

  另一方面,此案更警示房屋出租者,不可忘记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对将空闲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房主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公安机关拘留房东的前提条件是,要证明房主对租房者进行传销活动是“明知”的,否则是不能拘留房东的。

  由此看来,打击传销从出租屋抓起,也要做好两件事:第一,落实出租屋主的治安管理责任。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凡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使用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申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组织、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人员;发现可疑物品以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包庇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其提供场所。违反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通过发布通知书、签订责任合同书,向出租房主宣传法律、落实责任,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对一切可供出租的房源实行信息化属地管理。这里的出租房主不仅包括有闲置房的居民,还包括其他单位部门,例如闲置仓库、废品收购站等具有出租和集中人员可能的场所。要由社区配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已经出租和可供出租的所有房源登记造册,动态管理,随时可以查询辖区空闲房屋的出租情况,同时定期上门核对、巡查,修订台账,租客发生变化及时登记信息。如此管理时间无空隙、方位无死角,传销者只要一落脚就会立即被发现,他们哪里还能和警方“打游击”?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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