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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看点

4种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有了新国标 新规5月1日起施行
江苏消费网 (2010-05-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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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将有多部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施行,内容涉及餐饮业、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等,它们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影响。本报选取其中两部予以介绍。

■餐饮服务者须保存进货票据两年

  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施行,卫生部2000年1月16日颁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这两个《办法》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上述两个《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办法》更侧重对制作加工过程和贮存食品的安全操作进行规范,如规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另外,新颁布的两个《办法》对餐饮服务企业有了更多的规范要求,其罚则更明确,违规不仅吊销经营许可证,还将在5年内不能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4种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有了新国标

  新修订的家用卫生杀虫系列用品国家标准《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及《杀虫气雾剂》将于5月1日施行。这一系列新标准的实施,将指导消费者更好地选购、使用及保存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随着家用卫生杀虫行业的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生产的产品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原有的4个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标准在技术上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新标准在技术指标要求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在实验方法和标准条款上,加大了保护消费者的力度。如《杀虫气雾剂》标准中规定,因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对人体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消费者在使用前应阅读产品使用方法说明,尽量减少同杀虫气雾剂的接触和使用的机会,不宜让婴幼儿、儿童以及有过敏体质的病人接触,不宜直接喷洒肤面、食物、高档物具上。施药后应立即离开,不宜在施了药的房间停留,最好一个半小时后再打开门窗充分通风之后再进入。如意外喷及眼睛,要立即用水清洗,严重者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郑梦超/整理)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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