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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因疏忽超过试用期限是否须如约购买试用产品
江苏消费网 (2010-11-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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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问◆

  王小姐从某电视购物节目中看到,一款新型减肥仪器正在进行产品试用推广活动。王小姐打电话联系经销商表示愿意试用,双方签订产品试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1个月内王小姐免费使用,但须保证产品完整无损;1个月试用期满后,王小姐可以退回产品,也可以购买,如王小姐未按时退回,则视为购买,应于7日内支付货款4800元。

  一段时间后,王小姐出差,忘记了试用产品的事,回家后发现经销商的催缴货款通知。王小姐感觉该产品的减肥效果不明显,表示要退回产品,但经销商不同意。
  王小姐想问,她能否退回产品。

◆回 答◆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百党认为,王小姐不能要求退回商品。王百党说,产品试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在上述纠纷中,王小姐与经销商签订了产品试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限过后未按时退回便视为购买,实际上已给王小姐表达意愿的期限,且已明确告知如王小姐未及时对使用商品表态便视为购买条件。在试用期届满后,王小姐因自身原因未向经销商表明真实意愿,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买卖合同的理由。因此,王小姐不能退回商品。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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