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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售楼人员“工作失误”所签合同能否有效
江苏消费网 (2011-07-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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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提 问◆———

  2009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王先生与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公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川藏路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中铁瑞城新界项目商品房一套。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该房阳台为断桥铝合金封闭阳台。今年5月27日,新川藏路公司交房,该房阳台未封闭。

  王先生认为,新川藏路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如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则应按照封闭阳台的市场价将相应损失约1.5万元给予补偿,由他自封阳台。

  新川藏路公司王副总经理称,由于售楼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售房初期曾与王先生等上百位购房者错误约定为断桥铝合金封闭阳台,但该项目阳台实为不封闭阳台。待发现上述失误后,新川藏路公司立即通知相关购房者变更合同,除王先生外,其他购房者的合同均已变更为不封闭阳台。该公司对王先生的最大诚意处理方式为赔礼道歉,免收王先生一年物业管理费,折合现金约1900元。

  对新川藏路公司的上述解决方案,王先生表示不接受。他想问,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回 答◆———

  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常年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认为,首先,售楼人员代表新川藏路公司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因此,双方所签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新川藏路公司在合同已生效情况下通知王先生等上百位购房者变更合同条款,购房者有权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变更合同,也有权在无法协商一致情况下不变更合同。另外,鉴于王先生与新川藏路公司所签合同并未变更,因此双方仍应按该生效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王先生的上述诉求是合法合理的,如无法协商一致,王先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何佳林说。 (张学勇)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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