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之窗 » 法律问答 >> 正文

法律问答

健身房未及时通知复课 剩余课时费能否索回
江苏消费网 (2011-08-0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谢正军/图

———◆提 问◆———

  王女士在2010年3月做了一次手术,因术后有一个月的假期,恰好术后也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休养调理与配合锻炼,于是她就近在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会员卡。接待王女士的张教练承诺为其量身定制为期一个月、共20节私教课的训练方案,帮助她达到术后康复要求,每节课收费150元。王女士支付私教课费3000元。开始上课后,张教练总是借机向王女士推销其他课程,王女士对此不满,健身房值班经理答应可先停课,并尽快为王女士安排其他教练,具体上课时间另行通知。但两个月后,王女士才接到通知上课的电话,而其假期早已结束,身体已经恢复。此时,王女士已正常上班并经常出差,居住地也搬到距离健身房较远的地方。诸多客观因素导致王女士剩余课时已无法完成。王女士要求返还未消费的1200元课时费,该健身房拒绝退还。王女士想问,她是否可以要回课时费?

———◆回 答◆———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在这起纠纷中,王女士可以要回相应未发生的课时费。

  邱宝昌律师分析说,王女士在办理健身会员卡时,提前向健身房及私人教练说明办卡目的为恢复健康,且私人教练提供的课程也是为王女士术后康复量身定制的,由此可知王女士办卡的目的为术后康复。后因私人教练原因,王女士向健身房投诉。对此,健身房认可私人教练存有服务不当行为,并表示要为王女士停课、换教练后另行通知上课时间。但因健身房未及时通知王女士上课,致使身体恢复后的王女士再上该课程已无太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王女士与私人教练及健身房未签订书面合同,则王女士可随时解除合同,只需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前向对方告知即可。如果双方签有书面合同,则根据合同中相关约定解决。造成目前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健身房未及时通知王女士上课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健身房应负有违约责任。因此,王女士可以要回相应未发生的课时费。
(郑梦超)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