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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内容具体明确当视为要约
江苏消费网 (2011-09-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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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郑梦超

  因服务合同纠纷,梁女士将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9月7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家政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令其加倍退还梁女士服务费4.4万余元的判决。主审法官认为,家政公司的宣传语对合同成立具有重大影响,其提供的服务与宣传不符视为虚假宣传。

  ●诉讼案由 2010年2月2日,梁女士与家政公司约定,她从2010年1月28日至2月28日入住家政公司的月子中心,接受对方提供的婴儿和产妇护理等服务,总费用2.5万元,入住期间,家政公司为梁女士及婴儿提供食宿。合同签订后,梁女士向家政公司支付了2.2万余元服务费,并带着刚出生的女儿于同年1月28日入住月子中心。入住后梁女士发现,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和宣传提供服务,护理质量和专业程度与其宣传的“台湾专业水平和管理服务团队”相差较大。由于护理不负责任和不够专业,梁女士的女儿入住17天后出现病状,经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住院治疗10天。

  梁女士称,她是在2009年12月浏览家政公司网站时,看到“中心医护团队和驻诊医师包括著名新生儿科专家、首都儿科研究所新生儿专家库成员、儿科主任医师张主任,著名中医师孙医生,中医师王教授;中心健诊专家团队有50年从医经验和首都儿研所及北京儿童医院40年临床经验,正副护理长是三甲医院妇产科护理部主任,在北京上海三甲医院产科任护士长,有35年产科临床经验,权威护理员有30年以上正规医院临床经验;中心管理团队中管理人员有多年台湾专业月子中心管理经验,护理技术来自台湾”的宣传后,信赖该公司的实力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的。

  之后,梁女士将家政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2.2万余元服务费并赔偿一倍服务费2.2万余元;赔偿其女儿住院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及其他费用;支付其丈夫误工费、国际机票改签费;赔偿精神损失两万元。

  家政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梁女士的女儿出现的新生儿肺炎是该公司造成的,该公司没有违法经营,没有进行虚假宣传。

  ●法院判决 2010年12月,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一审判令其加倍赔偿梁女士服务费共计4.4万余元。家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9月7日,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家政公司对其医护团队中相关人员从业经历以及护理经验和技术均来自台湾等宣传内容具体明确,对案件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虽上述宣传内容未载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但应视其为合同内容。家政公司上诉主张其在宣传资料中所载相关内容属实,对此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故其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梁女士接受家政公司提供的月子服务,属于消费者范畴。一审法院认定家政公司宣传失实,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家政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接受服务前多进行考察

  北京市二中院有关法官表示,目前,月子服务行业方兴未艾,但有些家政服务公司为招徕顾客,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该案给提供生活消费服务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宣传公司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时要实事求是,否则,因此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需予以赔偿;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切勿盲目听信宣传,接受服务前,多进行考察,以免造成损失。 (郑梦超)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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