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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看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 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提高
江苏消费网 (2011-11-03)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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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电一批法规1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例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条例放宽了经营范围。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根据国务院已有的政策规定,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

  另据新华社电记者10月31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原规定为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原规定为15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原规定为150-2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原规定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原规定为100元)。

  今天开始实行的其他新规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建立保护区日常巡查、监测制度,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至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1至4级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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