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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维权法槌怎么敲
江苏消费网 (2012-06-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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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 浩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布《黄浦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情况调查报告》,对近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数据显示,从2007年至2011年,该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661件,年收案数量从2007年的90件增长到2011年的128件,5年间增长近四成。黄浦区法院副院长金民珍表示,近年来,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以网购、团购为代表的新型消费纠纷案件和希望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并赢利的“专业打假”案显得尤为突出。

裁判尺度不一

  这是一起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团购纠纷案。李先生参加了一家网站举办的装修材料现场团购活动,并当场与一家木业公司达成实木地板的购买意向,支付了定金。然而,李先生收货时发现,地板不仅有严重质量问题,材质也与当初约定的不同。于是,李先生将木业公司和团购活动的组织网站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

  黄浦区法院审理认为,木业公司销售质量瑕疵商品,应承担责任。网络公司作为团购活动举办者,负责提供场所,向参展商收费,该团购活动类似于展销会,网络公司对参展商未尽应尽的监督、管理义务,有一定过错,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网购、团购、电视购物、海外代购等新类型消费方式迅猛发展,出现了一批新型消费纠纷案件。调查报告显示,5年内,黄浦区法院共审结涉及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诉讼案5件、涉及网络团购的案件1件、涉及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与速递公司的诉讼2件。“这类案件的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审理难度较大。”金民珍告诉记者。

  黄浦区法院分析发现,在涉及网络购物的纠纷中,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出卖人、买受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时下热门的团购消费,网络运营商的法律定位以及责任承担问题是审理的难点。海外代购作为网络购物的特殊形式,售后服务和权益更加难以保障。为了避税,卖家往往将货品标签取掉,更不会携带货品小票入境,导致部分买家买到的商品没有正规票据,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均难以得到保障。

  “由于对涉及网络消费案件的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对一些案件尚未形成统一的执法意见。”金民珍坦言,目前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购物网站、团购网站等相关主体,在交易行为中的法律定位尚有争议,相关法律规范也较为欠缺,造成这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金民珍建议,应尽快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进行准确定位,对同类案件形成统一意见,以有效应对将来可能增加的新类型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案,避免裁判尺度不一。

霸王条款愈加隐蔽

  记者了解到,在黄浦区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案中,因部分商家与消费者签订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免除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从而引发较大争议的案件屡见不鲜。

  陈先生在一家大型网上商城购买了一台电风扇。网上商城送货时,按消费者要求出具了发票和购物清单。可后来消费者发现电扇因存在缺陷而无法安装,便向网上商城提出换货要求。商城方面却称,网站上已明确写明“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正常质保”,消费者当初选择将发票的货物名称开具为办公用品,没有商品明细因此不能享受质保。陈先生随即将网上商城告上法院。庭审中,商城始终认为根据国家“三包”规定,消费者依据合法有效发票才可以保修,商城的这一条款并不违法。

  黄浦区法院审理认为,网上商城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以发票的内容并非商品明细为由予以免除,既免除其作为销售商应承担的责任,也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并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最终,黄浦区法院作出网上商城为消费者换货的判决。

  除了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旅游消费也是霸王条款的高发领域。据金民珍介绍,一些旅游业者利用自身对交通、餐饮、购物以及当地风俗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和专业优势,在合同中规定一些隐性条款或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以扩大自身的权利、免除相关责任等;还有一些旅行社与游客约定,在一些情况下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取消团队计划等却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

  金民珍强调,这些霸王条款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造成双方利益的失衡。正是由于大量不规范、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存在,造成消费纠纷频频出现,因此商家应当规范合同约定,杜绝霸王条款。

专业打假热度不减

  金民珍向记者指出,近年来存在大量“专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他们寻机购买瑕疵商品,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并赢利。调查报告显示,“专业打假”诉讼呈明显上升趋势。5年内,知名打假人王某、阎某等人提起买卖合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诉讼210件,占审结的这两类案件总数的45.55%。而且还有多起类似投诉、纠纷处于调解处理中。

  不到40岁的李某作为“专业打假人”已多次来到黄浦区法院进行诉讼。近日,李某又与一家服装商店周旋。李某称,他在这家商店花了近500元购买了一件标注含白鸭绒90%的羽绒服。可根据他自己将该羽绒服送检后得到的报告显示,该产品的实际含绒量为69%。他要求按照《消法》的规定退一赔一。

  审理此案的法官赵冰清告诉记者,从2007年开始,李某已经以原告身份陆续在该院打了近50场官司,大部分都是此类买卖合同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专业打假人’以购买假货、找商家索赔为生财手段。他们买到假货后,往往不会先诉诸法律或寻求工商、消保委等部门的帮助,而是向商户或厂家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赔偿。如果对方不应允,便将对方告上法庭。”金民珍说,近年来“专业打假人”大多采取分散购买、分别起诉的策略,通过借用多人名义分别购买缺陷产品,以诉讼委托代理人身份进入诉讼。

  金民珍提醒商家,在“专业打假人”眼中,产品标识不真实、不规范是商家的主要漏洞所在。因此,商家应规范商品和服务的标识、宣传等信息。

●法院支招

新纠纷新对策

  为妥善化解消费纠纷,黄浦区法院认为,法院应努力完善自身定位,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与相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参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预防、调处工作,从而实现妥善化解纠纷的目的。

  ——坚持调解优先,推进诉调对接。对消费者权益争议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建立健全诉讼与社会组织调解对接的有效运作机制,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中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有效机制以保障其他纠纷调处机构调解协议在法院的确认和执行。鼓励、支持和主动吸纳消保委等机构人员参与法院消费者权益诉讼的调处工作。

  ——加强新类型消费纠纷调研。网购、团购等新兴的消费方式发展迅猛,当前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尚处于个别摸索阶段,各法院之间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可能有所出入。法院应加紧对该类案件的调研,可通过咨询专家、学者意见,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进行准确定位,尽快形成对同类案件形成统一意见,以有效应对将来可能增加的新类型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避免裁判尺度不一。

  ——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调查报告。建立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分析报告的长效工作机制,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经营者诚信经营。通过与消保委联合进行定期讲座、座谈、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消费纠纷调处中的法律适用进行研讨,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消保委内部企业代表进行宣传引导,以间接提升企业在防范化解消费纠纷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构建多元消费纠纷调解机制。法院应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区内消保委、司法局、工商局等单位的合作,并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指导和主导作用。一是与消保委等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消费纠纷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二是加强与消保委业务上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包括定期派出法官到消保委参与现场调解,将部分诉讼委托消保委进行调解或邀请消保委推荐的专家进行调解等;三是加强对消保委等机构调解的间接指导,通过听审、法律专题讲解等方式统一执法标准,提高调解水平。 (刘 浩)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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