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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拼车“拼”出法律之争
江苏消费网 (2013-04-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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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王 硕

  在春运一票难求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搭乘顺风车也就是拼车回家。然而,近日武汉一名老板派员工驾车送6名打工者返回老家,被执法人员扣车,称其涉嫌非法营运,要罚款5000元。这让不少想尝试拼车的人开始疑惑,拼车时分摊油费、过路费看似合情合理,怎么就变成违法了呢?拼车到底是不是非法营运?出现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有偿”与“无偿”之争

  记者了解到,交通部2000年发布的《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指出,根据有关部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以是否取酬来划分经营性运输将更加科学、更合适。因此,不少执法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以收费取酬作为判断车主行为是否非法的依据。
  北京工业大学交通研究中心教授陈艳艳告诉记者,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在道路上营运,必须取得营运许可证。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相关规定,车主会由于涉嫌非法营运而受到相应处罚。“由于在拼车过程中机动车多为私家车,没有营运许可证。车主和搭车人在拼车时又确实有金钱交易,收取费用是否超出基本成本、是否额外盈利也没有评估方法,因此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会依据规定来认定拼车为有偿行为,即属于非法营运。”陈艳艳说。
  但一些观点认为,究竟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依据车主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林认为,不能单纯依据是否收费判断拼车是否是有偿行为,而要看是不是以经营为目的。“营运是指以旅客、货物运输为目的的车辆依法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经营行为,其目的是获得利润,其主要工作是运输客货。”刘军林分析说,“并非所有取得收入的行为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行为。如果车主在搭载他人时收取的报酬只是用来弥补自己过桥费、油费等成本开支,这种收费与经营性收入有本质的不同。”刘军林认为,判断是否有偿搭乘要看车主收取的费用是否超出成本,是否获得了额外利润,只要收费低于成本就不涉及有偿的问题。

  法律界定模糊

  有观点认为,就算收取的钱不抵油费、路费的花销,并未盈利,但只要收费,就意味着破坏了私家车登记时注明的“非营运车辆”的性质。无偿拼车不存在法律问题,发生金钱往来的拼车是违法的。
  还有法律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对拼车的法律界定本身就比较模糊,法律规定本身值得探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认为,拼车车主与搭车人平摊油费以及过路费,构不成非法营运。因为营业是由两个行为组成的:第一个目的是为了赚钱,第二个是连续性的行为。满足这两个行为才能叫作营运。如果一位车主仅参与了一次搭车活动,把工本费摊到搭乘人身上,不能算作非法营运。
  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枝辉认为,可通过车主的驾车路线是否跟搭乘人重合来判断拼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拼车的路线方向一般是车主预先需要到达的方向,能否拼车、如何拼车都是以私家车车主的主观为前提,搭车人的路线方向只是有附和性。方向路线不同,拼车也不可能发生,这是拼车和非法营运的黑车不同之处。”陈枝辉说,“搭车行为一般是在巧合时间或场合捎带几个人,营运车辆的行驶方向和行驶时间以搭乘人的意志而决定,司机并无自己的行驶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若有相关证据证实双方确实路线重合,应认定拼车车主没有构成非法营运。”
  “由于担心非法营运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政府执法部门往往对拼车的管理也较为严格。但我认为,从提高车辆运行效率来看,拼车的行为值得鼓励。主管部门应该改变一些执法思路,尤其在春运特殊时期,要多站在服务的角度出台一些积极的措施来帮助拼车行为更加完善。”陈艳艳说。

  发生事故车主担责

  拼车是否属于非法运营在法律上还存在诸多争议,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同行乘客受伤,该如何界定事故责任,车主是否应该对同行乘客进行赔偿?
  陈枝辉认为,在赔偿责任认定中应该主要看车主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是主要、次要、同等还是不承担责任,可以根据责任的划分来判断车主承担怎样的责任,并由侵权的一方承担对搭乘人的赔偿。“如果车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无偿或善意的搭乘,会在原有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车主5%至10%的责任。”陈枝辉说,“一般情况下,非营运机动车的车主邀请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善意搭乘,虽然在最新的司法解释里并未提及,但在各地方的典型案例中,它已是非常成熟的概念。以往也有分摊油费、收取低于成本费用的相关案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为了表达对善意搭乘的鼓励支持倾向,酌情将其判断为善意搭乘。”
  “无论何种情况,司机保障乘客安全是一定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法官寻朝兰认为,如果车主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那么不论是否构成善意搭乘,司机都负有事故责任。在赔偿数额的问题上,寻朝兰表示,目前车主对拼车的乘客承担多大的赔偿法院有不同处理意见:有的认为车主应该全赔,有的认为乘客明知对方无营运资质仍选择搭乘,因此自身也应付有一定责任,最终的界定与政府执法部门的执法尺度有关系。

  ●相关链接

  搭乘车辆受伤获赔偿


  2009年11月6日,北京密云的张某搭乘柳某所有的小型客车,车行至密云县石城赶河厂村时,柳某车辆与一农用车相撞,张某受伤,经密云县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血肿,左胸软组织损伤。柳某为张某支付医疗费1417.26元,救护车使用费165元。后张某复查花去医疗费4407.48元,交通费990元。
  张某主张其在搭乘柳某车辆之前曾与柳某口头协议,给付出租车费150元。柳某则认为其与张某并无协议,让张某搭乘是出于好意,没有要求张某给付车费。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密云县交通大队认定,柳某负全部责任;柳某所有的小型客车无客运许可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柳某许可张某搭乘其车辆,应当保障张某在乘车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柳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柳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明知柳某车辆无客运许可证,仍然乘坐柳某车辆,对自己的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柳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700余元。
(王 硕)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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