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之窗 » 法制要闻 >> 正文

法制要闻

法律圆桌:谁来为“夺命电梯”买单
江苏消费网 (2013-05-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李 建


●新闻背景


  5月14日,湖北宜昌一名女士因手扶电梯突然断裂坠亡;5月15日,广东深圳一名女实习护士走出电梯时电梯门突然关闭,被挤压身亡;5月16日,一名61岁老人坠入云南玉溪市中医院住院部大楼电梯里,被救出时已停止呼吸……近段时间,国内连续发生多起电梯夺命的事故。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5月17日发布的《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称,这些事故暴露了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维修保养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相关数据显示,电梯事故发生,80%以上的原因在维保环节,即后续的检修保养不到位,这与特种设备的检测、维修、更新等操作规程不规范有关。同时,大量老旧电梯带病运行,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而国内一些开发商为降低成本,不考虑人流量、载重对象及大楼的结构与使用功能,一律选用轻型电梯,造成事故频发。在这类事故中,电梯生产商、开发商、物业公司、小区业主等电梯管理者、使用者,到底谁来为“夺命电梯”担责?如何让物业公共维修基金及时、高效地用于电梯维护?这些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法律圆桌

唐新波:使用单位担第一责任

  电梯能否安全运行与多种因素有关,发生事故与电梯生产、安装等单位可能都有关系,但电梯使用单位应该作为第一责任人。只有确定第一责任人,才能最大限度救济受害人,避免扯皮现象。


  使用单位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对于住宅类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实际上就是物业单位,因为大部分住宅类电梯都是由业主委员会以合同形式委托物业单位来负责电梯日常管理、维修保养。而日常管理、维护对电梯的安全运行,非常重要。第一责任人可以根据权威部门的事故鉴定依法向最终责任方追偿。

冯贺:开发商和监管方或有责

  发生电梯伤人的事故,要尽快启动事故调查,着重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安装的电梯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二是电梯监管部门是否监管到位?


  电梯作为建筑设施的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其质量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着重调查开发商是否存在为降低大楼建造成本,不考虑人流量和载重对象,不看大楼使用功能和结构,一律选用价格较低的轻型电梯的情况。如果这些情况属实,开发商应承担责任,相关部门也应承担审批、监管责任。如果最终查明责任不在开发商,开发商可以依法向最终责任方追偿。


  电梯监管部门如果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应承担行政监管不力的责任。比如在电梯发生故障或遇到异常情况时,没有立即要求维保单位进行处理;在电梯投入使用时把关不严格;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年检和日常监管。年检和日常监管要更科学、更规范,防止年检只重收费不重质量,年检走过场。
    
王继安:畅通维修资金渠道

  目前,电梯更换或重大维修一般以动用房屋维修资金方式进行,使用申请程序相对严格且复杂。先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提出维修方案,经三分之二业主签名同意后,才能向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而现实中,物业管理者发现电梯重大隐患需要动用维修资金时,往往遭遇“层层审批、层层不批”的情况。如确因未及时审批导致无法维修改造进而发生事故的,政府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此,建议房屋主管部门在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提高维修资金使用的办理时效,特别是设置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和规定。

王艳宁:业主要负责自身安全

  按相关规定,每台电梯一年至少要维保24次。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检查出安全隐患,电梯公司会立即书面报告给主体单位,确定要整改、更换还是要升级。现实中往往是只要电梯没出事,用户就不会同意更换或大修,因为这涉及到一笔不菲的费用。


  一些老小区,业主更迭较多,难以达成一致。想牵头更换电梯的物业,常常要面对业主对资金使用的质疑。更难办的是,一些老旧小区由于产权复杂找不到公共维修资金,电梯改造更新所有资金只能靠业主自己来重新筹集,业主对分摊部分看法不一,很难取得统一意见。无奈之下,一些物业公司干脆对“带病”电梯一封了之。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一些老旧小区如果没有公共维修基金,小区业主应该补缴。
 

  也就是说,小区业主是电梯维护费用的缴纳主体,当隐患暴露时,应避免侥幸心理,对自身安全负责。除了支持正常的维修使用支出(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外,日常正确使用也十分关键。如确因使用不当造成电梯损坏,损害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守林:明确维保质量责任

  电梯属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特殊设备。电梯能否安全运转,主要取决于生产、安装以及维保三个环节,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维修保养问题。在深圳女护士被挤压身亡事件中,事故原因是维保人员违规使用润滑油所致。


  按相关规定,每台电梯一年至少维保24次,其中一些易损部件必须每15天维保一次。一部电梯一年大概需投入9000元到1万元的维保费,但目前很多小区电梯维保费每年投入只有3000元左右,在这样的价格中挖掘利润空间,难免要以牺牲质量为前提。而为节省费用,大多数物业也倾向于选择价格便宜的维保公司。


  维保企业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已使维保流于形式,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干预,同时强化维修保养质量安全意识,避免维修单位只顾赚取利润而不顾及责任与风险。与此同时,应对目前维保市场的无序竞争进行有效干预,同时通过立法等途径强化维修保养责任,避免维保流于形式。
 

编辑:苏晓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