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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车主未按时缴按揭 担保公司强占车辆被判赔
江苏消费网 (2016-01-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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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消费者按揭买了一辆车,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按揭费,担保公司便将车辆强行开走。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担保公司将轿车归还给车主,并按每天100元赔偿车主经济损失。据悉,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2014年4月11日,重庆綦江区消费者任永强以按揭方式,向重庆万盛博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大众牌帕萨特轿车,并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南坪支行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贷款还款的相关内容。与此同时,任永强与重庆皇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毅公司)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暨委托担保合同》,由该公司为任永强提供贷款担保。

  然而,2015年5月至8月,任永强没有按期还款,而是由皇毅公司代为支付。同年7月30日晚上,皇毅公司派工作人员强行将任永强的帕萨特轿车开走,随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开走了任永强的车辆。

  任永强多次要求皇毅公司将车辆返还给他,遭到拒绝,便于2015年9月2日将皇毅公司告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将轿车还给他,并按照每日300元损失计算赔偿,直到车辆归还之日。同年10月,任永强开始按约向银行支付按揭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帕萨特轿车的所有权人,被告皇毅公司将原告的轿车开走并实际占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应将轿车返还给原告。

  对于原告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车辆是自用非营运车辆,被告占有车辆的事实侵害了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对车辆完全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一定程度增加了原告生产、生活替代交通工具合理费用支出,应认定原告的损害实际存在。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原告主张每日按300元计算损失过高,法院酌情按每日100元计算损失,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将讼争车辆返还原告之日止。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皇毅公司将帕萨特轿车返还并交付原告任永强;被告皇毅公司从2015年7月31日起按100元每日标准赔偿原告任永强损失,至其将帕萨特轿车交付原告任永强之日止,并于交付车辆之日前付清。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日前生效。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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