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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17年前花4.2万元买了假劳力士表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江苏消费网 (2016-02-2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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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冯松龄

  消费者花4.2万元买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17年后被指定维修保养店认定为假货,销售商家却以“购买时间太长”和“手表机芯、保修卡上的序列号不一致”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维权要求。那么,隔了17年的假货维权案,消费者还能讨回公道吗?

  【新闻背景】

  17年前买的劳力士竟是假表

  1999年2月,杭州的消费者徐先生在家人的陪同下,在杭州一家知名大商场以42174元的价格买入一款劳力士手表,原始发票、保修卡一应俱全。徐先生清楚地记得,入手这块表后,因为价格昂贵,平时常常锁在保险箱中,从来没有外借或者“换手”过。

  2015年11月,徐先生到北美探亲,听说北美的一家劳力士指定维修保养店很靠谱,营业超过了20年,就带着自己的劳力士表、原始发票、保修卡/(手表)身份证到该维修保养店做保养。

  正是这一次偶然的手表保养,引出了一个尘封了17年的故事。徐先生一直没有怀疑过这块表的身份,没想到这块表却让他颜面尽失,因为保养店给徐先生开出了一份拒绝保养的说明,理由是“非正品”。

  回国后,徐先生带着劳力士表、相关购买凭证以及北美某劳力士指定保养中心出具的说明,第一时间赶到当年购买手表的商场进行交涉;但商场并不认账,理由是徐先生购买手表的时间太长以及手表机芯、保修卡上的序列号不一致。“当时购买时,营业员说序列号刻印在手表的机芯上,我不可能当场拆开手表去辨真伪。再说了,我本来就缺乏买高档表的经验,敢于下单完全是因为信任商场的知名度。”徐先生据理力争。至于为什么会到17年后才发现,徐先生说因为手表是机械表,不需要换电池,只有拿去保养才可能发现真相。

  商场相关负责人表示,徐先生的确在2015年11月30日和同年12月1日去商场维权,并表达过相关主张,但他们实在无力相帮。“对方提供的保修卡、手表身份证都是真的,也的确有当时的购物发票,但现场的验证表明,手表机芯处标注的序列号和保修卡的不一致,这样情况我们没法处理。”该负责人说,他们很理解徐先生的心情,这样的事情如果是摊上自己可能也会取证无门,但实际操作中还是需要证据说话,要能证明这块表就是当时商场销售的那块表。

  但是,如何能证明现在拿来的假表就是当年商场销售的呢?徐先生把遭遇公布在杭州本地论坛上,希望能找到和他有过类似遭遇的人一起来维权。

  【法律焦点】

  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据了解,要在法定时效内行使诉讼权利,一般消费合同违约纠纷时效为一年,消费侵权纠纷为两年。该案件中,徐先生在17年后才发现被欺诈,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间打假维权人士、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员张晓红认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徐先生依然有行使诉讼的权利。

  张晓红指出,涉案劳力士表存在的问题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作为权利人的徐先生,以常人的认知能力,无法通过日常知识判断出涉案产品的真伪。只有通过专业人士鉴别,才可知晓涉案劳力士表是以假充真和非正品,才知道权利被侵害。“所以,徐先生维权的诉讼时效应自知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不应以购买时交付商品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徐先生自知晓权利被侵犯之日应该是北美某劳力士指定保养中心出具说明的日期,从这个日期起算,两年内可作为法定诉讼时效。”张晓红说。

  同时,张晓红也指出,法律有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20年,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举证责任划分有讲究

  在上述案件中,商城负责人承认,徐先生提供的保修卡、手表身份证都是真的,也的确有当时的购物发票,但现场的验证表明手表机芯处标注的序列号和保修卡不一致,商场没法处理这种情况。既然徐先生提供了相关材料,是否意味着徐先生履行了举证责任?

  张晓红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实际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徐先生提供了涉案劳力士表实物及购物发票,已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商场方面不认账的理由是站不脚的,除非商场能举出相反证据足以反驳陈先生所购的表不是该商场所卖的,否则就应认定陈先生的基本证据,包括劳力士表实物证据、原始发票、保修卡/(手表)身份证,以及北美某劳力士指定保养中心出具的说明。”张晓红说。

  此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也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购买时间太长只牵涉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手表机芯、保修卡上的序列号不一致,恰恰证明该表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张晓红说。

  张晓红还指出,消费者要有维权意识,保存好基本证据很关键。为防止日后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不认账,必要时,消费者在购买时要取证,对购买经过要予以录音、视频,如实记录。

  关于该案的进展,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

  ●相关链接

  来历不明的劳力士赔了20万元

  2009年6月7日,山西省河津市的消费者张先生在西安民生百货解放路店,买了一块销售区域代码为26、表型号为118238、表机芯编号为M321055的劳力士手表,价格205380元。第二天,张先生在另外一家商场的劳力士柜台咨询时,服务人员告诉他,劳力士表都有一个质保卡,相当于身份证,出售时才填购买日期。但是,张先生手表质保期上的日期,并非他购买的日期,当时销售人员告诉他是出厂日期。另外,这家劳力士表的服务人员还介绍,每个劳力士表都有一个销售区域代码,内地的区域代码是838,而张先生的那个表的区域代码是26,不允许在内地售卖。张先生怀疑这块表可能是水货,或者是二手货。

  于是张先生便去找西安民生百货讨要一个说法。但民生百货解放路店告知张先生,该表是从深圳一家拍卖行购买而来,有合法手续,是真正的劳力士表,不构成欺诈。

  商家从拍卖行进货的手续,让张先生更加确信他买的这块劳力士表是旧表。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于是张先生选择了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2009年10月21日,张先生将民生百货解放路店告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商场欺诈为由,要求加倍赔偿。

  2010年4月13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张先生加倍赔偿的请求。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11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不支持加倍赔偿,只是判决退货,同时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张先生20万表款的利息。

  二审判决送达后,张先生还是不服输,又多方寻找证据,并从深圳海关部门得到书面证明,深圳拍卖行拍卖的那批劳力士手表有25块,但清单中并没有张先生所购买的吊牌号为M321055劳力士手表,民生百货的拍卖手续属于伪造。

  找到新证据后,西安市中院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2011年11月18日,西安市中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张先生加倍赔偿的诉求。

  (冯松龄)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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