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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还需完善法律制度
江苏消费网 (2010-03-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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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瑞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部门日前出台 《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把电视购物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确定为今年专项整治重点。典型违法广告将通过曝光、点评、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屡罚屡犯的相关责任单位将取消广告发布资格(详见2月22日本报A1版)。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违法广告让老百姓真假难辨,深受其害。据统计,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确实,虚假违法广告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值得思考的是,近年来有关部门也曾采取许多措施对虚假违法广告予以打击和整治,然而,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依然势头不减,原因何在?在笔者看来,这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违法成本过低有很大的关系。

  《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然而,令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者感到庆幸的是,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广告费1至5倍的罚款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的受益人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而且这笔钱早就计入广告宣传成本里了,“羊毛出在羊身上”,一概由消费者买单。如果不慎被相关部门逮个正着,缴纳的罚款就算是学费,这点费用早晚还能从受骗的消费者手里蒙回来,就算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另外注册一个公司,照样能重操旧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虚假广告行为也作了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005年,“哈佛戴高乐”增高药品因存在严重虚假广告行为,策划实施这场骗局的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法人代表徐能潮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虚假广告罪依法批准逮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广告者众多,而如“哈佛戴高乐”的策划者般被处罚的屈指可数,原因在于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 “情节严重”,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刑法》规定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难以与成千上万的受害人的财产与人身损失划等号。不长的刑期使 《刑法》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失去了应有的震慑力。

  因此,要让老姓不再“吃错药”,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十分必要,但最重要的还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切实增加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违法成本。如果多抓几个“哈佛戴高乐”这样的典型,那些试图依仗天花乱坠的广告坑骗消费者的不法商人自然会胆寒却步。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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