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维权要闻 >> 正文

维权要闻

血样送检化验结果凭空消失 常州二院被判担责
江苏消费网 (2011-06-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江苏省常州市一市民反映,其儿子因感冒入住常州市一家医院治疗,经医生指导用药后昏迷,至今未清醒。医院当时查不出病因,提出送血样标本到江苏省疾控中心化验,却始终未见到化验结果

■刘 军 本报记者 薛庆元

题记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市民王女士向记者反映,2004年9月,其儿子因感冒入住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常州市二院)治疗,经医生指导用药后突然昏迷,此后便没能清醒,身体虽然能动,却像植物人一样没有意识。当时医院查不出病因,提出送血样标本到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化验,然而王女士却始终未见到化验结果。

1.投诉

血样送检没见到化验结果

  王女士告诉记者,2004年9月28日,她儿子金某因感冒入住常州市二院,入院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肾病综合症待排”。次日,金某仍发热,稍有咽痛,医生医嘱口服药物“尼莫地平”。此后,金某精神转好。同年9月30日下午4时30分后,金某突然昏迷、抽搐,当时各项化验都正常,医院查不出病因,医生建议送血样标本去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进一步化验。同年10月3日,金某被抽血,血样被送去化验,可王女士始终没有见到化验结果。同年10月13日、10月14日,金某分别被洗胃一次。同年10月30日下午,金某昏迷后就没能清醒。此后6年多时间,金某身体虽然能动,却像植物人一样没有意识。

  王女士认为,常州市二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一是,“尼莫地平”不是儿童常规用药,说明书上注明是成人用药,在患者出现脑水肿或颅内压增高者慎用。当时7岁的金某正处于高热,高热的患者会出现颅内压增高或脑水肿,常州市二院医生在没有做检查的情况下让金某服用此药,由此导致金某在当年10月2日出现服用此药的不良反应——胃出血。二是,医院始终没有给出化验结果。化验是为了查出病因来安排下一步治疗,没有化验结果会影响之后的治疗效果。为此,她要求常州市二院在法院判决的赔偿之外,继续承担金某的后续治疗费用。

2.调查

送检血样标本查询不到

  据王女士介绍,此前她曾先后咨询过江苏省和常州市的疾控中心,均未能查到金某的化验记录。近日,记者以王女士家属的名义,先联系了江苏省疾控中心,对方工作人员称没有找到相关送检和化验记录。随后,记者致电常州市疾控中心,对方工作人员的回答与前者一致。

  记者与常州市二院进行联系,该院医务处周主任给记者回电解释称,当时给金某抽取了血样标本,由于该标本在常州市不能化验,需要经常州市疾控中心转到江苏省疾控中心进行化验,以便查看患者是不是有脑炎。医院是按照化验程序进行取样,治疗方面仍按照患者当时的病情进行诊断治疗。此后,常州市疾控中心来人将金某的血样标本取走,但医院没有记录是谁来取的,病历上记载了抽取标本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后来,因没有反馈化验结果,医院曾打电话到江苏省疾控中心查询,没有查到该标本。

  随后,记者与常州市疾控中心进行核实。该中心急性传染病防治所张科长表示,按正常程序,取样必须签字,一般都是医院先在该中心网站上报相关情况,该中心再安排人员去医院取样,如果该中心无法化验,再送至江苏省疾控中心,所有上报的血样标本化验情况都是有记录可查的。而经查询,该中心没有相关记录。

3.判决

法院判令医院担责四成

  2007年5月10日,王女士作为金某的代理人,以常州市二院违反用药原则、遗失化验单影响金某的治疗,且在金某住院期间基础护理方面存在失误为由,将常州市二院诉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221.7万余元。

  庭审中常州市二院辩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金某的伤残系其自身疾病所导致,与医疗行为无关。

  2008年6月,天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权威部门鉴定,常州市二院对金某所患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正确,未发现有明显不当之处。但常州市二院在治疗过程中采集血样送化验,却未见有结果回报,存在明显不足。同时,常州市二院护理工作不到位,存在严重缺陷,该缺陷虽不会增加金某目前的残疾等级,但却对金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原告称常州市二院使用“尼莫地平”严重违反临床用药原则,引起中毒,造成其出现昏迷、抽搐等症状,依据不足,不予采信。随后,天宁区法院一审判令常州市二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金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4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某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判令医院承担40%的责任无法律依据,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常州市二院则认为,缺失化验单对诊断与治疗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治疗过程符合治疗原则,医院无过错,不该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12月,常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鉴于造成金某残疾是自身疾病所致,故常州二院不再承担今后的治疗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5月17日,王女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今年3月16日,江苏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4.观点

医院缺失化验结果应担责

  5月26日,记者采访了法律界有关人士。有关人士表示,用法院的判决书来约束医院对患者的后续治疗责任是不合适的。两级法院均查证了常州市二院缺失化验单且没有化验结果的事实,但都认为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未造成不良影响,而没有追查化验单为何缺失。从两级疾控中心的查询情况看,存在常州市二院没有把患者血样标本送检的可能性,自然也就不会有化验单和化验结果了。

  该人士说,化验单缺失和没有化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只是化验单缺失但有化验结果,有利于医院更准确地判断患者病情,并安排调整治疗方案,从而减轻患者的实际损害后果和患者家庭的经济压力。因此,考虑到给患者造成的实际后果,常州市二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适当承担金某的后续治疗费用。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