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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父母是否有权出售
江苏消费网 (2016-08-2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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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田珍祥

  在中国家庭的传统观念当中,房子作为一份家产留给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而,时下很多父母在购房时基于规避税收、逃避债务、减少交易成本、为子女上学提供便利等方面的考虑,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但是,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也会存在各种风险。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有关案例进行了分析。

  ●典型案例出售房屋行为无效

  今年6月,小明(12岁)把父亲翟先生起诉至法院。小明的母亲邹女士称,她与被告翟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2013年1月15日,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夫妻双方于2014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小明所有,且房产证上是小明的名字。双方协议约定,原告法定代理人邹女士与被告翟先生,不得出售该房屋。今年3月7日,翟先生在未与邹女士沟通的情况下,将原告名下的房屋及车库出售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小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系自己所有。

  翟先生辩称,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小明的名字,但是房子是自己出资的,所有权理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邹女士与翟先生出资买房,支付房屋全部价款,但是房屋买卖合同都是以其子小明的名义签订,产权亦登记在其子名下。邹女士与翟先生当年购买房屋的时候,将房产登记在小明名下,视为将房屋的所有权赠送给小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小明由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认为,被告在未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商量、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出卖属原告的财产,损害了小明的权益,故判决翟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娃娃房”有风险

  房山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杨称,原告小明现为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的财产。被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理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原告的财产。被告在未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商量、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出卖属原告的财产,损害了小明的权益,因此翟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吴杨表示,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一定风险。首先,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没有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以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父母给孩子买房的房款需要一次性付清。其次,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使该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但法律上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看出,离婚双方处置的只能是属于夫妻二人的财产,而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第三,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前,父母不能有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出卖或抵押等行为。孩子成年后对房子进行出售或抵押处理,父母也无权干涉。最后,即使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父母也无法收回房屋。因为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就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予,未成年子女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另外,如果父母是为了逃避债务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赠予,债权人如果知道具体情况,有可能让孩子卷入民事纠纷,更严重的还会牵连受到刑事处罚。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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