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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 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江苏消费网 (2016-10-2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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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3个月后,受伤游客首次向动物园方提出赔偿要求,而动物园则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即使赔偿也是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就保护消费者安全问题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

  7月23日,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一起游客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的惨剧。根据延庆区委宣传部发布的消息,这起猛虎伤人事件,是当事游客在自驾车游览猛兽区的过程中,私自下车,突遭老虎攻击所致。动物园曾与游客签署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载明“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提醒游客游览时不能下车。

  据媒体报道,对于死者周某,双方协定定损124.5万元。游客家属认为,动物园应对死者周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动物园表示只承担15%的责任,并予以赔偿。对伤者赵某,家属一方提出定损150余万元,己方承担20%至30%的责任,动物园承担70%至80%的责任。动物园只认可定损74.5万元,不同意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后期治疗费用赔偿。而对于具体赔偿和责任分担,动物园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查报告非常详细清楚,动物园没有责任,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如果有赔偿的话,也仅仅是出于道义上的。

  有效保障消费者安全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中,安全权最为重要。《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认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是经营者的首要义务。《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为游览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首先应当对各种游览项目进行安全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安全权,这是其开业运营的前提要件。野生动物园对凶猛动物采取散养方式,组织游客参观时,一般应当配备具有特殊保护装置的专门车辆,如防野兽袭击的铁笼外皮等,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私家车不具备防护装置,容易被凶猛野生动物扑咬、损坏,且各种车辆车况不一,极易发生意外状况。园方允许消费者自驾车在野生凶猛动物出没的园区内游览,直接降低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标准,本身具有极大的安全风险。自驾车的驾驶人为普通人,在野生凶猛动物环伺的处境下,可能下意识地采取不当措施,从而置身于严重危险之中。对于这种巨大风险,野生动物园应当全面评估,充分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

  此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消法》的要求,野生动物园既要尽到警示风险的义务,也要安排其他的安保措施,比如对自驾游游览猛兽区的项目是否进行过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园方设立的安保制度,在人员配备上、在风险防范上有没有漏洞?这些都需要进行专业的调查评估才能得出结论。

  安全保障须落实到位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表示,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必须落实到位。在消费者自驾车游览过程中,可能发生车辆受损、机械故障、游客患病、生理需要等需开门求助的多种情形,致使消费者暴露在凶猛动物的攻击范围内。作为组织开展高度危险游览项目的经营者,仅发放警示说明、签订协议书是不够的,对于涉及消费者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与项目危险程度相当的更加有效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安全。《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除切实有效的警示、告知外,经营者还应采取实质性措施保护消费者安全,如对车辆进行检查、加装防护装置、强制落锁、挖掘隔离壕沟、配备自卫工具等。同时,应设置救生员、配备麻醉枪等紧急救助设备,使消费者不致轻易遭遇生命危险,或发生危险后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经营者如不能采取实质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安全,有关风险隐患将始终存在。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还指出,一些游览项目存在较高风险,消费者要慎重选择。在游览过程中,要特别关注自身安全,严格遵守警示提示,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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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伤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关于动物伤人问题,《侵权责任法》有相关规定,其中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与第八十一条相比,对于家养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发生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动物园这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高风险游览项目、对消费者更具保护能力的经营单位,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动物园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后者的责任承担明显低于家养动物饲养人。从实践来看,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够有力,建议修改完善。

  参与《侵权责任法》立法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曾撰文表达过类似的意见。据杨立新透露,《侵权责任法》立法时对第八十一条就有争议,他和其他一些专家认为,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包括猛兽,在家养动物尚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对动物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显然不妥。但立法机关认为,动物园饲养动物,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还有专业的防护措施,因此降低归责标准。

  杨立新认为,从现在的实践看,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不能够全面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对公众造成威胁。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己的损害,动物园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就更容易得到救济。因此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应当修改,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任震宇)

编辑: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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