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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蓝精灵摄影会所关门停业 460名预付费消费者诉“退一赔三”
江苏消费网 (2017-12-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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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文郁

  近年来,有少数商家在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关门停业或者干脆“玩失踪”,引发消费纠纷不断。近日,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有关预付式消费的共同诉讼案。因摄影会所突然停业,460名消费者在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支持下,以共同诉讼的方式向摄影会所经营者索赔。

  消协支持共同诉讼 今年1月17日,鞍山市消协收到近百名消费者的集体投诉,称鞍山铁东区蓝精灵儿童摄影会所(以下简称蓝精灵摄影会所)的拍摄场地蓝精灵高端儿童摄影宫殿突然停业,致使所签订的摄影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这些消费者中,有的预付了几百元购买拍摄儿童套系,有的预付了数千元购买儿童成长分阶段拍摄的套系。例如,消费者王某某于2016年5月1日在蓝精灵摄影会所预订了一套2000元的海景套系,已拍摄完成但未获得修图制作的照片。消费者徐某从2015年4月14日开始,在该摄影会所为分阶段摄影服务项目预付了3000元,并与2015年和2016年完成了两次拍摄,但第3次拍摄并未进行。消费者张某于2016年3月14日在该摄影会所购买了1500元的套系,目前尚未拍摄。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鞍山市消协找到蓝精灵摄影会所营业执照上的经营人杨某。杨某解释称,停业的原因是他与合伙人刘某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只能在解决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后,才能继续提供相应服务。

  经鞍山市消协调解,杨某同意暂时恢复营业,并在恢复营业的承诺书上签了字。然而,杨某一直拒绝履行承诺,导致消费者再次投诉。

  鞍山市消协认为,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不能作为蓝精灵摄影会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经营者更不能将消费者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用于解决自身的经济纠纷。

  鞍山市消协坚决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鉴于杨某在解决消费纠纷的问题上出尔反尔,鞍山市消协建议消费者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并由消协律师团成员、辽宁佐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咨询和登记服务。

  随后,登记维权的消费者人数持续增加。

  多数要求“退一赔三” 开庭前,原告方从460名登记投诉的消费者中,选取最具典型性的5名消费者代表在铁东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其余消费者以登记的形式一起纳入诉讼中,作为共同的原告。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对其他455名消费者也有法律效力。

  

  在庭审现场,百余个座位的审判厅座无虚席,消费者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坐在原告席,被告蓝精灵摄影会所经营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也参加了当天的庭审。

  原告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的主要诉求包括:已经完成分阶段部分拍摄内容且已经取得对应照片相册的,消费者起诉剩余预付款部分为欺诈金额,要求被告退还剩余部分,并三倍赔偿剩余部分预付款;被告停止经营活动,导致消费者支付了预付款却得不到对等服务的,消费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全部预付款,并三倍赔偿全部预付款;少数已经完成拍摄正处于制作相册阶段的,消费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尽快制作完成照片相册归还消费者,履行全部合同服务义务。

  谁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庭上,蓝精灵摄影会所经营人杨某辩称,该摄影会所于2014年年初开始营业,2015年经营合伙人间发生经济纠纷,早在会所停业关门之前,自己就不再是实际经营人。由于合伙人间的经济纠纷一直未得到解决,并且已经进入另一起诉讼,营业执照上的经营人名称没有及时变更。

  

  杨某希望,将预付款交到合伙人刘某所掌握的账户及银行卡的消费者,找出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人索赔。

  杨某的委托代理人称,在这些消费者与蓝精灵摄影会所的消费纠纷中,有的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被告愿承担相应的部分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与刘某间的经济纠纷影响到原告的利益,希望原告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尽最大可能挽回消费者的损失。

  原告方当庭提出,杨某在鞍山市还经营多家蓝精灵母婴用品店,母婴用品店和摄影会所印在同一张宣传卡片上,很多消费者最初是从蓝精灵母婴用品店了解到蓝精灵摄影的。杨某自称早期已经退出实际经营,但并未在其所经营的蓝精灵母婴用品店进行有效公示。如果当初得知被告已经退出蓝精灵摄影会所的经营,就不会再交预付款。杨某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当庭表示,蓝精灵摄影会所营业执照上的经营人是杨某,一直未做变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方将杨某作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杨某与他人是否发生了经济纠纷,或是发生了何种经济纠纷,杨某并没有向原告进行有效公示和告知,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能力查明真相。所以,原告方不同意追加其他人同为被告。

  由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当庭未作出判决。

  ●相关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关于共同诉讼

  

  (王文郁)

编辑:孙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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