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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天津联通,我怎么成了“犯罪分子”
江苏消费网 (2018-02-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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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鞠先生的朋友收到的提醒短信。

  ◆【被投诉对象】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

  ◆【投诉主题】手机号码莫名被标注为诈骗电话,天津联通称不清楚

  ◆【投诉人】消费者鞠先生

  ■本报记者 万晓东 文/摄

  最近,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联通)用户鞠先生很郁闷,一条联通公司发给朋友们的短信,让他成了朋友眼中的“犯罪分子”。更让他感到郁闷的是,他多次拨打联通客服电话,并多次前往联通营业厅、天津联通分公司客服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查询手机号无异样,具体不清楚。

  短信标记“犯罪分子”

   “你最近干什么坏事了,连公安部都说你是诈骗犯。”今年1月初的某天,北京一个朋友的电话让鞠先生一头雾水。本以为是开玩笑,但随后朋友发来的一条短信截图让他蒙了。短信内容是“公安部联合中国联通提醒您:您接听的电话1860225××××已被多人举报为诈骗电话,犯罪分子以冒充领导、熟人借钱等形式进行诈骗,请注意财产安全。关注微信公众号‘沃安全’提高安全意识”。

  鞠先生赶紧给朋友解释。朋友笑着说“不用解释,暂时没发现你骗我,你别犯罪就行了”。这话让鞠先生听着心里很不是滋味,他以为是某些山寨公司发的恶作剧短信,并没有深究。

  然而,没过几天,又有两个天津的朋友发来了同样内容的短信截图,短信都是联通“10010”号码发出的。这让鞠先生坐不住了,他赶紧联系周边朋友,发现自己拨打过的联通手机号码,机主都收到了“10010”发来的上述内容的提示短信。

  鞠先生仔细研读短信内容,觉得很蹊跷,短信用到了“犯罪分子”一词。他说,“对我的定性如此肯定,越过‘犯罪嫌疑人’直接使用了‘犯罪分子’的称呼。”细心的鞠先生上网查询得知,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被侦查机关列为有犯罪嫌疑的人,不等于罪犯、犯人、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立案后才叫做犯罪嫌疑人,联通公司是怎么认定我是‘犯罪分子’的呢?”鞠先生说:“除经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谁有权利认定我是‘犯罪分子’?”

  短信中还提到,“犯罪分子冒充领导熟人借钱等形式进行诈骗”。对此鞠先生更为不解,“这个定性也太准确了,是怎么定性的?谁定性的?联通公司不问缘由,瞒着我给朋友们发短信,对我名誉造成很大伤害。”

  天津联通一问三不知

   短信称“1860225××××已被多人举报为诈骗电话”。鞠先生的手机号被哪些人举报?通过什么渠道举报?又能通过什么渠道申诉、删除?鞠先生开始了近一个月的维权之路。

  鞠先生首先拨打了天津联通10010客服电话。客服查询后告知,未发现手机号异样,也不知道这条短信的出处,建议鞠先生找公安部门查询。鞠先生又拨打了110。110查询后告知,鞠先生本人和手机号码都没有违法记录,如果需要,可以出具无违法记录的证明。110接线人员还表示,短信是联通10010发出的,建议鞠先生找联通营业厅。

  鞠先生来到联通营业厅反映情况。服务人员表示对短信一事不知情,值班经理建议鞠先生找中国联通天津市东丽区分公司客服部门解决。客服部门称从未听说这个短信,给不了解释,并承诺会向相关部门反映。

  20天左右时间里,鞠先生多次向10010客服、联通营业厅、联通东丽分公司客服等部门反映,始终得不到答案,更无法得知如何删除。

  近日,鞠先生向记者反映了相关情况。“我是做工程的,年底又是往来工程款的重要时期,偏偏这个时候出现这种短信。联通公司自己却说不出缘由,这太离谱了。”鞠先生说。

  联通发函表示道歉

   记者就鞠先生反映的问题向天津联通发去采访函,就10010何时开始向鞠先生拨出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提醒,是何原因发送短信,通过何种渠道进行申诉、删除等问题进行采访。随后,天津联通发来一份中国联通公司2017年9月21日发出的,名为《联通防欺诈提醒服务服务口径》的函件。

  函件称,“2016年9月由集团总部研发上线了联通防欺诈提醒业务系统,免费向全国联通客户发送疑似诈骗号码的公益短信提醒服务。疑似号码分析数据模型一直在不断优化、完善中,您的使用情况可能与模型数据存在相似地方,造成您在使用过程中触发提醒服务,我们表示非常抱歉”。函件对记者提出的问题未做解释。

  天津联通工作人员表示,这项业务是中国联通集团总部研发并发出短信,天津联通对此并不知晓,经与集团总部联络,总部表示以函件答复为准,其他信息保密。

  鞠先生认为,了解自己手机号被标注的原因和申诉渠道是自己的权利,联通方面只道歉不解释不妥。

  发稿前,记者接到鞠先生电话,称联通10010客服与他联络,解释称是公安部门通知联通公司发送的短信,目前已手动删除此功能。鞠先生更为不解:“我不卖东西也不发骚扰短信,之前公安部门已经证明我本人和手机号都没有异常。即便是公安部门通知的,为什么我找了一个月联通公司,谁都不知道、不告知此事?说加就加说删就删,这也太随意了。”

  ●记者调查

  微信客服联系不上

   上述短信的末尾标注有“关注微信公众号‘沃安全’提高安全意识”。那么,是不是“沃安全”发出的短信?

  记者了解到,网络上关于“沃安全”的介绍是,“任何人接到了诈骗电话后,即可进入专区点击‘诈骗电话举报’,将信息提交收录到中国联通官方数据库里,以帮助更多用户避免受到此类电话侵害”。

  记者关注“沃安全”微信公众号,发现的确有举报骚扰电话、诈骗电话的功能。

  打开举报骚扰电话功能,有骚扰电话、推销、中介等电话标签,记者将自己的手机号标注为骚扰电话后点击提交,立即显示“感谢您的举报(中国联通)”,并没有任何验证环节。

  打开举报诈骗电话功能,有举报号码、举报原因、联系电话,记者将自己的手机号输入提交,同样立即显示“感谢您的举报(中国联通)”,也没有任何验证环节。

  记者试图联系“沃安全”,但没有找到官方电话号码,微信显示只能留言和发送邮件。

  “如被恶意标记,有什么途径进行申诉、取消?有无联系电话?可否帮助查询是否被标记?”记者将这些问题通过留言和邮件两种途径发给“沃安全”,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专家观点

  涉嫌侵害名誉权

   “天津联通竟然对联通的一项服务内容不知晓,这事确实蹊跷。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鞠先生作为联通用户,知晓手机号码被标注原因,知晓申诉、删除渠道是其应有的权利。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问题进行真实、明确答复,也是联通公司应有的义务。中国联通用制式函件进行道歉,对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不解释甚至说保密,这是不负责任的。”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士利律师说。

  朱士利告诉记者,“联通公司表示道歉,是否意味着短信发错了?如果联通公司毫无根据地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机主拨打过的手机用户发短信,可能会对机主名誉造成损害。《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上述纠纷中,消费者多次找到联通公司反映情况,联通公司一直不告知真相,不能消除影响,联通公司的做法不妥。”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陈云奎认为,“‘沃安全’微信号是联通公司的服务平台,如果平台服务可能对其他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那么认定必须严谨细致,不加验证直接认定的方式太过草率。同时,‘沃安全’的联系方式形同虚设,消费者无法联络,对消费者的疑问不予解释,可能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名誉权甚至人身财产安全权。”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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