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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短路致车自燃 车主索赔遭拒
江苏消费网 (2018-05-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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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尹训银

  “我买来才一年多的东风多利卡汽车,今年2月1日晚停在家门口突然自燃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发动机右后纵梁处电器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责任已经很明确了,可经销商就是不给赔。”近日,家住山东省聊城临清市的李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了自己的遭遇,要求经销商更换一辆新车。

  据李先生介绍,2016年12月9日,他在山东聊城华泰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贸公司)花8.55万元购买了一辆东风多利卡汽车。今年2月1日晚,他将车停在家门口,晚上11点40分左右,汽车突然自燃了。

  李先生说,第二天他就找到华泰汽贸公司,公司要求他先自己花钱找相关部门鉴定,如果是车的质量问题就给他换新的。随后,李先生向临清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报了火警。消防大队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事故进行了鉴定,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临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2号)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货车发动机右后纵梁处。起火原因为货车发动机右后纵梁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

  李先生拿着《火灾事故认定书》找到华泰汽贸公司协商理赔事宜。华泰汽贸公司以小货车已购买超过一年为由,拒绝赔偿。

  “华泰汽贸公司起初说鉴定结果是车辆质量原因就可以换车,如今又变了卦,那我的鉴定费不是也白花了吗?”李先生说。

  近日,聊城华泰汽贸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武经理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公司已将李先生所购车辆自燃一事上报给厂家,但该车已经超过厂家规定的一年“三包”期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兼汽车投诉办主任王云鹏认为,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李先生所购车辆仅使用一年多,且鉴定结果显示起火原因为车辆发动机右后纵梁处电气线路短路引起周围可燃物起火,排除人为放火和排气系统烤燃引发火灾,这一结论说明车辆本身存在问题,经营者理应给消费者赔偿。建议李先生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表示,销售商和生产商应对其售出的车辆在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同时,对消费者的损失予以赔偿。如确系产品质量问题,销售商应为李先生更换一辆同型号新车,否则销售商应赔偿李先生相应的车辆购置款、保险费及附加费,车辆的生产商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谢凯凯提醒消费者,如果汽车发生燃烧,首先应当及时报警并要求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这可能成为车主主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重要证据;其次,车主可同厂家协商,双方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所购车辆在6个月内,将由经销商承担证明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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