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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房主隐瞒“凶宅”事实法院判决退房赔钱
江苏消费网 (2018-06-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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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希平 本报记者 余知都

  消费者花80多万元买来一套二手房,后得知有人在这套房屋里自杀身亡,遂以房东未告知真实情况为由,将房屋主人告上法院。日前,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退房赔钱”。

  买来的房屋是“凶宅” 2017年初,大学毕业的苏某通过长沙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长沙市内某小区一套二手房。同年3月,苏某与房主李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总价款为85万余元。合同签订当日,苏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同时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购房中介费1.7万元。

  

  2017年3月底,苏某又通过银行转账,将16万余元购房首付款转账至李某银行账户内。不久后,苏某办理银行按揭,并将余下的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某。

  2017年4月,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李某将这套房屋过户至苏某名下。苏某为购买该房屋,缴纳了各项税费共计两万余元。

  在房子交付不久后,苏某便搬了进去。有一天,苏某无意中从小区居民口中得知,他所购买的这套房子为“凶宅”,曾经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

  为了核实这一情况,苏某又四处找人打听,确认这套房子在以前一直是作出租房使用,就在他购买这套房子之前,有一名女性租客的确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但李某在房屋交易时,并未将该事实告知苏某,致使苏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

  法院撤销买卖合同 自己花了85万元的钱,却买到了一套“问题”房子,苏某遂向李某提出退房的要求,但遭到其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苏某将李某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争论的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原告苏某称,其在入住之后,通过走访周边邻居及有关部门,才了解到该房屋在出租期间曾有一女子在该房屋内自杀身亡。但是,他在购买此房时,李某却隐瞒了这一事实。苏某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他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撤销。李某应返回他支付的购房款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被告李某辩称,当时签合同时她没注意看合同条款,她的本意并不是欺瞒,不存在蓄意隐瞒,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长沙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向原告苏某返还购房款85万元余元,并向原告苏某支付购房款中65万元银行贷款实际产生的利息;原告苏某将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过户登记至李某名下。法院同时还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苏某支付1.7万元购房中介费,并向苏某赔偿损失3万元。

  此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民间习俗应受法律保护 长沙天心区法院办案法官周长军解释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撤销该合同。本案中,李某向苏某故意隐瞒了交易房屋在之前出租期间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的真实情况,导致苏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苏某有权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长沙天心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董燕认为,“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或法律界定。目前来讲没有哪一部法律对“凶宅”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民间的说法“凶宅”就是指房屋内出现过不吉利的事件,比如非正常死亡。“一般来说,如果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对房屋之外的人心理会产生恐惧感。”董燕认为,这样的房屋在出售时比正常的房屋会难很多。如果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没有人会接受这样的房屋,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民间习俗。“这种民间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房主故意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可能涉嫌欺诈而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董燕说。

  董燕建议,由于房屋买卖金额较大,在购二手房前可以进行实地勘察,也可向周围住户了解房屋的相关情况,这样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产生购房纠纷。

  ●相关链接

  房内有人死亡不一定是凶宅 据了解,类似因为购买到被俗称为“凶宅”的房子后,继而因为退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屡见报端。而法院对待这类案件多以判决“退房赔款”为主,但并非房屋只要发生了人员死亡,法院都会判决“退房赔款”。

  

  有媒体披露,2014年,浙江余姚的温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住房,并与房主金先生以115万元的价格达成购房协议。2014年6月,温女士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办理了相应的转让过户手续。

  2015年11月,温女士打算出售这套房屋,与贾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契约》,贾某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没过几天,贾某却向温女士提出解除契约,给出的理由是2013年,这套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

  2016年3月,温女士把前房主金先生告上法院,她认为金先生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出现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这一行为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退款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调取了公安笔录,笔录中的记载并没有出现他杀或者自杀的恶性事件。当时的死者很有可能是因其自身原因或者疾病死亡,排除了自杀或者他杀,因此与大众观念中的“凶宅”是不同概念。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温女士的诉讼请求。 (余知都)

编辑:孙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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