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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钻戒检验证书标注错误 消费者索赔三倍引争议
江苏消费网 (2018-08-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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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某媒体报道了一起消费者因购买的钻戒戒托材质与检验证书标注不符引发的消费争议。对此,江苏消费网展开了进一步调查核实,并采访了江苏省消保委及法律界有关人士。专家认为,根据现有多方情况,商家检验证书出错行为属于工作失误,不足以构成消费欺诈,应在出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该报道称,7月8日,消费者万女士在新百宝庆银楼专柜看中了一款钻戒,经过比较试戴最后购买了一款价值5万多元的一克拉钻戒。7月9日,她去专柜准备更改戒圈大小时得知,自己购买的钻戒戒托材质是18K金,而与戒指对应的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的检验证书显示该款钻戒戒托材质为铂950,戒指标注与检验证书标注的材质不符。对此,检测中心也承认是工作失误,将戒指戒托信息录入错误,造成消费者误解,发现后已为消费者购买的该款钻戒重新制作了证书。万女士认为宝庆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该退一赔三。

  

 

戒指小标签及其内侧钢印均标注18K金(注:金750俗称18K金)

  据本网初步调查,戒指小标签、内侧钢印以及购物小票均标注18K金,只有检验证书上标注铂950。

  8月1日,本网与万女士取得联系。据介绍,7月8日购买当天很晚,临近22点,她是去买铂金的,因为一个产品对应一个证书,她主要核对了检验证书是铂金950后就决定买了。对于戒指上的小标签、内侧钢印并未注意,也没看到购物小票。9日,她去改圈时才知道自己买的是18K金。

  

 

购物小票标注为18K钻戒,发票标注为宝庆银楼镶钻(克拉钻)

  对此说法,宝庆公司有关负责人王总并不认同。王总向本网表示,他们与当天销售人员核实过,宝庆货品摆放时都是一物一标签,并且标签不能与物品分离,在柜台展示时要将小标签介绍面朝上。据当时销售人员回忆,当时都是根据小标签上的内容介绍给万女士,也是按照小标签信息为消费者开具的购物小票,检验证书是最后打包时才提供给万女士。

  为了进一步确认事实,公司也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7月8日万女士在宝庆专柜挑选钻戒,两名销售人员从展柜里拿出了几款钻戒供万女士挑选,最后通过试戴比较挑选了这款1克拉钻戒,在整个挑选购买期间柜面上无任何检验证书。随后,万女士朋友在其中一名销售人员的带领下去收银台付款,另一销售人员准备给万女士包装钻戒,同时叫柜台内的其他销售人员将万女士购买的该款钻戒的检验证书找出来,并向万女士介绍了证书记载内容,等她朋友付完款后将发票、证书以及保养卡一并交给了万女士。

  

 

检验证书错误标注为铂950

  此外,王总还向本网提供了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其中明确说明,“因该样品信息中的贵金属纯度一栏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误将‘金750’错录为‘铂950’,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这也是引发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

  专家观点:

  商家不构成欺诈,但应承担过错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本网随即采访了江苏省消保委及有关律师。

  江苏省消保委常务委员薛庆元表示,发票是钻戒具有法律效应的购物凭证,购物小票是商品信息的相关佐证,而检验证书只是货品的身份证明,证明信息发生错误并不代表货物发生错误,并不影响货物的品质。商品虽有错,但与《消法》规定中的欺诈定性没有因果关系,购买后也未对消费者产生损失,因此,不足以构成欺诈。

  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魏薇认为,根据戒指的发票、购物小票、戒指小标签和内侧标注等相关商品信息,可以确认戒指戒托为18K金,其定价理应符合18K金,不会参照铂金价格来定价销售,而影响钻戒价格的决定性因素是钻石的品质而非戒托,并且戒托在货品中的价值占比很低。同时,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未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故也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故认定为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要件:一、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二、经营者有欺诈的行为(例如: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宣传);三、消费者因为经营者欺诈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四、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从该事件的客观情形进行分析,首先,消费者在钻戒选购过程中,每款钻戒都有小标,上面详细说明了钻石的级别和戒托的材质,销售人员在销售该款戒指也是以标签内容进行介绍,故销售人员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也未虚构或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其次,消费者在购买钻戒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很大,钻戒款式的选择,钻石的大小、品质,都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不足以产生错误认识。因此,宝庆销售行为不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欺诈。但商家对检验证书未予再次核验,并因此造成戒指戒托信息标注与实际不符,存在一定的工作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刘军)

编辑: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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