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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P2P平台爆雷不断 亡羊后该如何补牢
江苏消费网 (2018-08-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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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新闻背景

  P2P平台频频出事

  6月以来,P2P金融平台连续出现“爆雷”,或者停业,或者转型,有的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7月13日,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通过官微通报称,P2P平台“唐小僧”母公司——资邦 (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蕾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7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公告称,已对网贷明星平台“投之家”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现已对公司两名主要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不断出现的 “爆雷”事件,让部分法律和风险意识较差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陷入窘境,引出监管和维权难题,“亡羊”后该如何“补牢”,如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如何保障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不同主体应各负其责

  ●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毅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平台的定位是信息中介机构。其中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也就是说,如果P2P平台只是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服务,且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则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如果P2P平台有提供增信服务、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非法集资等行为,该《办法》第四十条对其进行了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责任的承担上,如果P2P平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平台本身和实际控制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如果P2P平台本身的股权投资者明知该平台有违法行为,那么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知情,则根据其出资份额承担民事责任。平台的股东如果参与到实际经营的,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至于实际借款人,如果其项目是假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项目是真实的,和通过P2P平台向该项目投资的金融消费者、投资人存在借贷关系,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还款逾期所产生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对于互联网金融,想把风险降到最低就不能仅仅靠监管,金融消费者、投资人等用户自身也应做到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了解,而不是盲目相信、盲目投机,更不应该抱着侥幸的心理,用“不会正好在我手里爆”的态度去购买相关产品。

  治乱象须协同共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开展的P2P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融资规模、P2P平台数量大量增加,但互联网金融领域长期以来存在“重发展轻规范、只发展不规范、先发展后规范”的现象,导致监管缺位。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一些P2P平台通过高额返利的模式吸引投资人,但绝大多数高额返利不具有可持续性,所以有的平台就玩起了庞氏骗局,借下家还上家,就像击鼓传花一样,直到最后“爆雷”。

  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地区、跨领域、跨部门的特性,因此,对P2P等互联网金融的常态化长效监管,不仅需要国家银保监会、地方银保监会、央行和其地方派出机构协作,还需要司法机关以及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协会等参与到监管中来,信息共享,社会协同共治,形成监管合力。将P2P平台的主要发起人、主要管理者的信息登记注册并进行公示,并规定P2P平台的主要融资项目相关信息也要进行公示,保证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规范互联网金融还应该尽快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善于借鉴已有的借贷、合同等法律规定,将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纳入法治化轨道。

  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兵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如果发现P2P平台存在问题,应当迅速进行投诉,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热线、行业协会的举报热线举报,也可以直接报警、向媒体投诉等,举报宜早不宜晚。

  P2P平台如果“爆雷”,发生无法还款的情况,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通常很快就要对平台高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时投资者如果试图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借款人,法院可能会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驳回起诉。但在实际中,也有法院受理了起诉借款人的民事诉讼,并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方式支持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因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还是可以尝试民事诉讼,并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相关证据。

  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起诉,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比如自己与P2P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网站服务协议等;P2P平台以前的宣传资料、广告;和P2P平台沟通的微信、电子邮件、短信等记录。如有可能,还可以争取获得实际借款人、担保人的一些资料,比如其真实身份、名下有哪些资产等。

  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应该合理合法地向相关部门表达诉求。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司法机关所查封、扣押、冻结的网贷平台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刑事诉讼终结后,返还投资人。

  通常情况下,涉案财物都不足以全部返还给所有投资者,因此会按照投资人的投资额比例返还。另外,有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也可以收集与涉案财务相关的线索以及实际控制人隐匿地点等相关信息。追缴退赔程序结束后,投资者的损失仍然无法有效弥补时,还可以尝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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