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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代收账户向储户收费遭质疑 福州工商银行称是总行新规
江苏消费网 (2018-08-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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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朱美芳 本报记者 张文章

  在工商银行开办的代收水电或燃气费用的账户,从未向用户收取过管理费用。然而,从2018年起,一笔记录显示为“小额费-3”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悄悄出现在了用户的存折上。福建省福州市的老林等用户多次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分行(以下简称福州工商银行)交涉,但福州工商银行称这是总行的规定。

  账单上出现“小额费”

  来自福州市的老林和他的几位同事都是原来福州一家国营工厂的退休工人,十几年前,单位为员工统一办理了工商银行的两张存折,分别用于代收水电费和燃气费。老林说,当初与银行签协议时,银行说可以免收管理费,这么多年一直也没收取过任何费用。从今年起,老同事们陆续发现,两本存折上每季度末都出现了“小额费-3”的记录,即每个存折分别被收取了每季度3元的“小额费”,到7月份为止,已经收取了两次。

  老林告诉记者,大家手上的这两本存折只用于每月交水电费及燃气费,并无其他用途,十几年都没收过费用,如今突然冒出小额费,且事先也没有告知。

  老林说,他在第一季度末发现被扣钱之后就曾去福州工商银行营业厅询问收费依据,值班经理拿出一份工商银行的文件称是收费依据,又从墙边取下公示用的一本《收费目录》,指着“小额账户费”说“(依据)就在这里”。

  银行称是总行新规

  7月底,记者来到福州工商银行杨桥营业处,询问关于代收存折“小额费”的收费依据,一位姓陈的营业经理指着《收费目录》中的《收费变更通知》说:“这就是收费依据。”

  记者注意到,这份没有盖章也没有时间和落款的“收费变更通知”具体内容包括:自2017年12月21日起,与我行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免收账户管理费;对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唯一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账户管理费;对于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的,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指定的一个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账户管理费。

  陈经理解释称,老林等用户所反映的被扣款是小额账户管理费,即账户余额日均不足300元的,每季度收3元小额账户管理费。之前所有代收代付业务均没有向委托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但从今年起有所变更,水、电、燃气等代收账户均开始收取小额费。陈经理强调,这个收费变更是工商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按照变更通知,从今年开始收取,该通知已在工商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公示。

  陈经理建议,用户可以将水、电、燃气等代收账户合并到一个账户上,如果合并后的账户是消费者在工行开设的唯一账户,根据规定还可以再申请免收该账户管理费。

  ●律师观点

  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退钱

  福建省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冰认为,首先,《商业银行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了“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本案中,老林等用户所持的代缴费存折当初系企业统一委托,福州工商银行向委托方之外的第三方个人收费缺乏依据;其次,工商银行总行制定发布的《收费变更通知》是银行内部规定,其效力等级低于《办法》。

  谢冰表示,如果工商银行要调整收费,应当通知账户的委托方,《办法》对通知的方式也有明确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谢冰认为,福州工商银行在营业场所墙上公示《收费变更通知》,这种方式并未向委托方尽到通知的义务,因为变更合同条款邀约尚未到达相对方。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工商银行若要达到变更合同的目的,须与委托方达成变更条款。本案中的消费者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故在消费者不同意收费时,不能向消费者收取费用。退一步来说,即使要按《收费变更通知》收费,产生的后果也应是暂不提供服务,而不是先行收费,福州工商银行的做法涉嫌侵犯了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总之,“银行先行收取了消费者不同意的服务费用,是变相乱收费,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银行退回。”谢冰表示。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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