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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农家乐溺亡 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赔23万元
江苏消费网 (2018-12-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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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消费者华先生一家三口及亲友在某农家乐度假期间,华先生的儿子意外掉入湖中,最终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农家乐经营者黄先生承担20%赔偿责任,共计23.8万余元,华先生夫妇自负80%赔偿责任。

  暑假期间,华先生一家三口及亲友来到某农家乐度假,用完午餐,在经营者黄先生的安排下,准备前往该农家乐对面的自然河道水域进行游泳等水上活动。在大家更换泳衣、穿戴救生衣时,华先生不满10岁的儿子脱离了众人视线,不知去向。此时突然有人大喊:“小孩儿掉水里了。”大家闻声赶来,发现掉入湖中的就是华先生的儿子。不幸的是,孩子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华先生夫妇将农家乐的承包经营者黄先生、农家乐工商登记的经营方以及某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先生的儿子为未成年人,华先生夫妇作为家长负有法定监护责任,而此次事故的发生系监护人疏于对孩子的看管,以致酿成悲剧,故驳回了华先生夫妇的诉请。华先生夫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该农家乐从事餐饮、住宿服务项目,但并不具备水上项目经营资质,而黄先生在实际承包经营中却宣传和开展了水上游玩项目。事发当日,华先生一家及其亲友已同黄先生形成旅游服务关系并实际履行。黄先生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利用农家乐附近自然水域供游客玩乐,应严格执行旅游安全规范,确保游客旅游安全。农家乐工商登记经营方将农家乐住宿、餐饮服务以房屋出租形式交由黄先生承包经营,应对其实际经营活动中侵权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华先生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事故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对事发自然河道水域并不负有自身职责内的监管义务,故不应成为赔偿责任主体。

  最终,上海市一中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情改判华先生夫妇自负80%赔偿责任,农家乐经营者黄先生承担20%赔偿责任,共计23.8万余元,农家乐工商登记经营方与黄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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