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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电子商务法》来了
江苏消费网 (2018-12-1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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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桑雪骐

  虽然过程一波三折,但是万众瞩目的《电子商务法》最终还是出台了,并且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全球首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制定的法律,对消费者、经营者及监管者都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在前不久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主办的“第三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上,业内专家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同时,《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也专门针对与消费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采访。

  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细化

  11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报告》显示,中消协于今年8月至10月对10类100款APP进行了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其中有91款APP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工商银行、美图秀秀、ofo、爱抢购等20款APP被曝光。位置信息、通讯录和手机号码是过度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最常见的内容。

  “真是太吃惊了,工商银行的APP竟然也有问题。”消费者吴女士说,“如果连这些大企业的APP都不可信任,那还能怎么办,总不能一个APP都不用吧?”

  对此,中消协方面表示,想要改变现状,就要加强隐私保护立法,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法律和制度保护。同时,督促APP开发管理者根据APP的核心功能和扩展功能明示个人信息收集范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督促APP开发管理者明示隐私条款,不采用默认勾选方式、不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开发管理者应采取显著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引导消费者主动阅读、理解相关隐私政策。

  据了解,在《电子商务法》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其在《网络安全法》的基础框架之上,对保障用户行使相关权益的具体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比如《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要求:“网络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而《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裴亚洲认为,目前立法更应该强调电子商务消费者对于信息收集和使用的选择权,因为很多APP要求的权限,如果不同意授权,就无法正常使用。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何广峰表示,金融理财APP一种是投资端,比如网贷P2P及银行理财之类,他们搜集的信息是为满足风险测评和进行精准营销的需要;另一种是消费端,也就是各种现金贷,这些机构需要足够的数据来识别贷款个人的情况,只有通过收集足够的数据进行信用分析,才能够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

  近年来,用户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Facebook刚刚因信息泄露被英国罚款64万美元,国际连锁酒店万豪集团11月30日20点35分在其微博账号上表示,其公司旗下喜达屋酒店的一个客房预订数据库被黑客入侵,多达5亿人次的详细信息可能遭到泄露。

  “对于用户信息泄露问题,《电子商务法》并未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非常遗憾。”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指出,自电子商务诞生之时起,用户信息保护就与用户信息泄露相伴而生。遗憾的是,在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时,只听得杀伐之声,却难见严惩不贷之举。

  对个性化推荐提出要求

  “我觉得现在整个互联网都知道我家里养了一只猫。”消费者刘女士告诉记者,前不久,她在电商平台上为刚刚领养的小猫置办了食品和用品,结果她发现再打开各大电商平台的APP时,页面上都向她推荐宠物用品;在电脑上浏览网页时,不仅会跳出宠物用品的广告,一些资讯网站还会向她推荐宠物资讯。

  对于个性化推荐,人们并不陌生。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信息量越来越大,人们很难从大量的信息中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内容。这个时候,个性化推荐系统通过分析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把合适的内容在合适的时间通过合适的渠道推荐给用户,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购物体验,实现了电商企业的精确导购,有效地提升了商品的成交量,同时也降低了客户搜索的时间。

  但是,个性化推荐服务为顾客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隐私泄露隐患。“我们曾在多个场合尝试用不同手机搜索同一种商品,即使选择了同样销量及价格排序方式,结果仍然完全不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熊丙万认为,一方面,个性化推荐有可能会造成所谓的“大数据杀熟”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在资讯的定向推送上,已经有一部分学者、专家开始反思“信息茧房”的问题,即人们只看自己想看的东西,却渐渐失去对世界的整体了解,造成信息闭塞。而在电子商务领域,个性化推荐则有可能会影响到人们对于商品的选择。“电商经营者可以根据丰富的个人特征和画像来获取用户的各种消费偏好,而消费者却只能被动接受。”他说。

  此外,有专家认为,个性化推荐服务的大数据挖掘,使用户的隐私数据被多次整合和分析,造成了用户隐私数据的二次利用和反复放大,而且这些数据挖掘和处理都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涉嫌侵犯个人隐私。《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裴亚洲建议,针对这一问题,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针对用户协议的合规性,尤其是信息使用和收集方面的合规性,出台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

  也有学者提出用“普遍免费+个别付费”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来解决消费者希望免费使用网络服务但又不愿意电商平台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电商平台经营者需要付出大量成本来搭建和运营平台的矛盾,让喜欢安静的消费者支付使用平台服务的费用,从而免受广告的打扰。

  为市场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表示,《电子商务法》立法始终坚持六大基本原则:鼓励创新原则、公平诚信原则、规范监管原则、社会共治原则、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数据信息开发利用和保护均衡的原则。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朱剑桥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和实施将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但法律的执行过程也的确是对执法者智慧的考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处处长李菘认为,《电子商务法》对于市场监管提供了三方面的支持。

  首先是罚款数额更高,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大。在此前的部门规章中,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为3万元,而《电子商务法》将其提高到50万元,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可达200万元。

  其次是处罚情景更多。《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精准营销、强制发售、押金退还及用户信息查询、更正、注销等行为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则,这将对网络消费环境的优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了这些硬性的处罚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柔性手段来对经营行为加以约束。比如要求经营者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并采取信用监管、用户评价等方式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比如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公示的作用。”李菘表示。

  不过,也有专家指出,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惑。“在电子商务的监管过程中,应该依据什么样的属地原则?是消费者的属地,还是电商平台的属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认为,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仍然有一些疑难问题,比如属地原则的判定、电子证据的固化、采用程序及协作机制等。“《电子商务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清晰可见,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到位的地方。”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表示,希望通过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界对于立法问题的探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实实在在的推动作用。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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