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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是否垄断或将有认定细则
江苏消费网 (2019-02-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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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任震宇)记者1月31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该局在网站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对执法授权、管辖、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推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执法调查、行政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授权机制方面,《规定》拟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案报告制度。

  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规定》对《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列举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作了进一步细化。根据执法实践,《规定》还对认定两个以上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考虑因素予以了明确,提出除一般性认定因素外还应考虑相关商品特性、相关市场透明度、经营者行为一致性等因素,明确了对两个以上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执法可操作性。

  在认定互联网和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方面,《规定》从实践出发,对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以及认定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提出了符合行业特征的考虑因素,包括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应当考虑网络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等;认定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应当考虑相关技术(标准)替代性、标准制定和研发情况等。

  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面,《规定》对《反垄断法》所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细化。总结执法实践,《规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表现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可能存在的“正当理由”进行了明确列举,还对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考虑的因素予以了明确。如《规定》要求“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同时列出“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在举报与调查方面,《规定》设置了专门条款,规定了举报人的权利、举报的形式内容、举报受理的程序,为举报人提供了明确指引。对于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明确了立案条件,以及相应的调查程序,明确了被调查人的权利与义务。

  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就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3月1日之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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