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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30年贷款承诺落空 华润置地拒退定金
江苏消费网 (2019-04-08)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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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刘传江)55岁的购房者由于年龄受限,无法办理30年贷款。售楼员为了业绩,却满口承诺能贷。购房者得知贷款不成,讨要说法。开发商以购房者银行有负债,合同无法履行为由,罚没5万元定金。近日,一起购房纠纷引起关注。记者展开调查。

  空口承诺30年贷款

  黑龙江哈尔滨退休职工张女士55岁,眼见女儿已经三十多岁了,便想贷款给女儿买套新房。2018年6月24日,张女士来到由华润置地(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开发的位于香坊区的紫云府,看中了一套114平方米的商品房。她核算了一下,自己卖一套小房做首付,再贷款百万元左右便可以购买。张女士询问售楼人员,女儿无力贷款,她和老伴(56岁)与女儿一起贷款能不能贷30年。售楼人员询问张女士是否有负债。张女士告诉她有7万多元的车贷。售楼人员随后满口承诺:“没问题,3人混合贷可以,我给你联系银行。”在得到售楼人员的肯定回答后,张女士决定买房。准备签订认购合同时,其中明确约定“必须本人签字,代签字必须提供本人授权书”。张女士告诉售楼人员,房子是给女儿买的,女儿没来,也没有授权书。售楼人员迟疑了一下,允许张女士代签。张女士就在合同上签上了女儿的名字,并当场交付了5万元认购定金。双方约定,6天内(6月30日前)张女士需交付首付款35万元,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不交视为违约,开发商有权处置该套房屋,所交定金不退。

  在接下来几天里,张女士按照售楼人员联系的多家银行办理贷款,得到的答复都是无法贷款30年,只能贷20年,因为张女士除了有7万多元的车贷还有15万元的信用卡透现负债,而且年龄偏大。张女士询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才得知,自己被售楼人员忽悠了,夫妻都50多岁的情况下,即便是作为共同还款人,银行也不可能为其贷款30年。

  张女士找到售楼人员,要求返还定金,遭到拒绝。6天的时间在相互协商的过程中很快过去了,张女士没能按期交付35万首付款。几天后,她看中的房子被华润置地卖给了他人。张女士又找到华润置地,要求退还定金。华润置地的态度依然坚决,拒不退还。

  张女士的女儿仔细了解经过后很生气:“华润置地作为开发商应该知道我们根本贷不了30年,但是仍然糊弄我母亲,现在没法贷款购房反倒成了我们的违约责任?既然是我买房子,签字时约定代签需要有授权书,没我的授权售楼人员为什么允许我母亲签字?华润置地违约在先。”

  签字授权成争议焦点

  张女士告诉记者,签协议时,售楼人员只是询问她有没有贷款。张女士认为信用卡透支随时可以还款,不能算贷款,便只告知了车贷。华润置地对像她和老伴这样年龄的人无法办理30年贷款心知肚明,却借负债说事,明显是在推卸责任。

  记者联系到华润置地(哈尔滨)公司新闻发言人蔡心浩。蔡心浩告知记者,经过调查,是张女士违约,公司没有责任,定金不能退,并且公司有权罚没。他表示,当时承诺的贷款30年没办下来是因为张女士名下除了车贷外,还有15万信用卡透现。张女士一直隐瞒这部分实情。对于签字授权书一事,蔡心浩表示,张女士的女儿与售楼人员有通话证据,属于口头授权,具有法律效力。随后,蔡心浩在电话里给记者播放了几段被剪辑的断断续续的通话录音。

  记者将该录音放给张女士母女两人听后,她们十分气愤。张女士的女儿告诉记者,她母亲签协议是24日,28日售楼人员才给她打电话,电话里只是说贷款的事,没有提到需要她授权签字的事,不存在口头授权。

  核实完情况后,记者致电蔡心浩,提出电话录音证据存在造假嫌疑。蔡心浩表示会去核实,之后便杳无音信。几天后,记者再次致电蔡心浩,询问调查结果,得到的答复是“定金不退,这是公司的最后决定,当事人有异议可以诉讼”。此后,蔡心浩便拒绝回答记者任何问题。

  记者从张女士签订的认购合同看到,第十一条约定:“本认购书需由乙方本人亲自签署,如本人不能亲自签署,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乙方签字处是张女士代签女儿的名字。张女士告诉记者,签订合同时售楼人员并没有向她要女儿的委托书。

  记者通过多家银行了解到,对于商业贷款购房,通行的做法是贷款年限女性不能超过60岁,条件好的如公务员等可以适当放宽到65岁,可以追加“保障人”,但亲属尤其父母不能算。即便算,被追加“保障人”贷款年限也不能超过65岁,因为随着年龄增大还贷压力和风险会加大。像张女士家这种情况,父母已经55岁,作为追加“保障人”不可能贷款30年。

  律师观点

  开发商应退还定金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哈尔滨优秀律师孙威表示,银行为规避风险,对商业贷款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包括年龄限制。首先,售楼人员既然为消费者提供了咨询,就应当如实告知,任何的欺骗、不负责任的说法,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负面评价。既然是由于售楼人员的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开发商作为售楼人员职务行为的承担主体,就应当双倍退还定金,甚至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关欺诈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处罚。

  其次,售楼人员在明知合同上约定代签合同要有授权的情况下,还怂恿张女士代女儿签定合同,目的就是诱骗张女士当场交付定金。既然张女士的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授权要求,该合同应按无权代理处分,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上授权虽可以事先达成也可以事后追认,但是授权的内容、权限范围必须明确,不能做扩大解释。录音中,张女士的女儿说买房的事她不管,这种消极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她已经授权其母购买标的房产。

  售楼人员没有在签约时向女儿核实,事后又拼凑录音当做证据,可以看出开发商的管理缺失。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其不法行为做出整治。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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