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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每次续租都交中介费是霸王条款
江苏消费网 (2019-04-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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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租一次交一次中介费”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具有违法格式合同的明显特征,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同时,“我爱我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未对此条款作出特别说明,没有尽到法定的提请注意义务,应当是无效条款。

  ■李英锋

  “同一房屋、同一租户、同一中介”,1年后再续签,竟还要再交一次中介费。而且,不经租户同意,中介就把密码锁密码更换了。最近,北京消费者刘先生真是有苦难言。去年4月1日,刘先生通过北京市“我爱我家”在西城区四合上院小区租下了一间房屋,双方签订1年合同。1年后,刘先生想续租,却被“我爱我家”告知,“如续租还需再交一遍中介费”。(据4月11日新华网报道)

  续租一次就要交一次中介费?如刘先生所言,“我爱我家”简直成了“我霸我家”。这种做法属于强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于情于法都说不通。

  房屋租赁中介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收取服务费必须以提供实质性的居间服务为前提,也即中介应向承租方和出租方提供有价值的租房信息,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在续租环节,承租方和出租方已经相互了解了有关租房信息,甚至已经比较熟悉,且双方已经有了租房合同,在原来的合同基础上,双方完全可以直接达成续租协议,不再需要中介的参与。实际上,无中介续租是一种通行做法,中介对于续租提供不了多少实质性的居间服务,再收费已经失去了事实依据。

  从相关报道来看,“我爱我家”提供的中介服务合同中确实约定了续租中介费,但该合同系“我爱我家”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且长达14页,续租中介费条款藏在第11页,非常隐蔽。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格式合同时,大都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博弈权,难以逐字逐句研究合同,如果没有得到经营者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很容易忽略一些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也有类似规定,并着重强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请注意义务扩展到《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条款。

  笔者认为,“续租一次交一次中介费”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具有违法格式合同的明显特征,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同时,“我爱我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未对此条款作出特别说明,没有尽到法定的提请注意义务。结合上述法条来看,“续租一次交一次中介费”应当是无效条款。

  检索媒体报道不难发现,收取续租中介费并非孤例。对此,消费者不能一味退让妥协,可以通过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权。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此类霸王条款的整治,联合消协等组织对收取续租中介费的中介进行约谈,要求经营者纠正侵权违法行为。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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