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维权要闻 >> 正文

维权要闻

与商场内卖家私下交易被骗6万元
江苏消费网 (2019-05-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直接把款交给我,别交给收银台,可以再便宜点。”在家具卖场和大型商场里听到品牌商家的售货员这么讲,恐怕不少消费者会心动,然而柜台内私下交易多存在安全隐患。日前,福建省福州市消委会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到大商场或专业卖场购物时,勿与商场内卖家私下交易,此种做法一旦出现纠纷,将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

  近日,消费者王先生向福州市消委会投诉称,他在福州某商场内一家商户买了6万元的家具,全款已付,至今未收到任何货品,原因是商家跑路了。付款时,商户称直接转账可以给与更多优惠,王先生就直接转钱给了商户。租赁商户所在商场有承诺“先行赔付”“30天无理由退换货”“零延迟送货”等增值服务。王先生找到商场,但商场表示“统一收银”要求已经在电梯等位置进行了公示、提醒,还多处悬挂“保障自身权益,请将钱款交予商场”的提示语,王先生的交易是商场以外的私下交易行为,与商场无关。

  ●消委会点评

  “私单”有风险

  福州市消委会认为,商户利用各种方式引诱消费者绕过商场直接向商户付款,业内俗称“私单”。《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于系私下交易,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给商场。因而,买受人(消费者)与商场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若以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要求商场退还货款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如果商场存在监管上的过失,且这种过失对消费者遭受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商场对于消费者遭受的损失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监管不力产生的责任并不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

  福州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在统一收银的商场签订买卖合同时要签署带有商场公章的正式合同,不能签署无商场公章的合同或代理商自己的合同,并将购物款项交到商场收银台,同时索要商场的购物发票,不要直接交钱到代理商手中。

  福州市消委会同时要求各大商场要加强品牌建设,要对柜台经营行为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柜员诱导顾客私下交易的情况。消费者勿与商场内卖家私下交易。

编辑:张宜贺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