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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与消保工作研讨会在宁举办 专家多角度剖析电商消费痛点
江苏消费网 (2019-08-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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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经济时代,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为保障网络交易过程中各方主体尤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后简称为《电商法》)应运而生,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今已实施半年有余。

  

 

  《电商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各主体行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畅通消费维权渠道意义重大。近日,由中国消费者报江苏消费网主办、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的“电子商务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研讨会”在南京召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副司长韦犁、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杨力军出席并作主题发言,江苏省消保委副主任、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杰出席会议并致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和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协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长三角消保委联盟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还特别邀请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专家和企业代表参加。

  本次会议结合中消协2019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信用让消费更放心”,围绕《电子商务法》落地以后,电商消费维权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形势、新问题等展开了深入研讨。

  李杰代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致词。他表示,今年年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年工作部署中提出,要大力宣传《电商法》,做好《电商法》的普及与消费维权工作。监管部门一定要在积极推进监管高效化、依法推进维权科学化、逐步推进普法的体系化上下功夫。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邵德冲表示,网监部门就是要发现执行当中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让重大诉求和建设性建议得到回音,让消费者维权适度、正常、合法。

  随后,美团、安利、苏宁易购等到场的电商平台代表介绍了各平台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具体做法,并围绕落实《电子商务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提问。《电子商务法》第24条与第31条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是否自相矛盾?为什么不能要求入驻商家“二选一”?对职业索赔要持什么样的态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是否要逐次授权?……在场专家表示,不深入一线研究,就很难发现这些深切尖锐又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副院长徐骏、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彬律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栗娟等分别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建议。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对个人信息保护、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利用平台发布不当言论等问题进行了法律解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建议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可以要求算法公开,进行道德备案;同时详细解读了《电子商务法》第24条,指出交易数据和个人信息的不同,解释了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注销权。此外,还针对《电子商务法》第38条、39条等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不得删除服务评价等条款规定进行了解读。

  此外,到场的长三角消保委联盟成员单位也发表了观点。上海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表示,电商法在消费维权合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今年上半年,上海开展了各种电子消费体验,效果较好。但是在大数据算法的道德问题上,消费者如何自我保护,企业是否应尽到说明义务,也是需要考虑的。安徽消保委参会人员则通过具体案例列举了电子消费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问题,呼吁各地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应对,不断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提升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水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副司长韦犁最后强调,在市场经济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重要,但绝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公平竞争的秩序,因为只有公平竞争的秩序,才能够创造出更多的产品,消费者才能得到更好的福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最重要的是,是唤醒消费者正常的维权意识。电子商务发展与消费权益保护相辅相成。只有处理好这个关系,企业才会得到长远发展。(韩莉芸)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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