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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36%!非法放贷有了司法认定标准
江苏消费网 (2019-10-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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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为非法放贷的基准。《意见》还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及造成的危害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何为非法放贷?根据《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意见》同时规定,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另外,个人、单位非法放贷数额分别累计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个人、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分别累计8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个人、单位非法放贷对象分别累计50人以上、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包括:个人、单位非法放贷数额分别累计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个人、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分别累计4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个人、单位非法放贷对象分别累计250人以上、750人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由此,有人开始担忧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会否因无证、高息等非法放贷特征直接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此,最高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意见》的出台不会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

  姜伟表示,近些年,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调研中发现,为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者往往会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是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一些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

  “非法放贷行为已经脱离了民间借贷所具有的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具备了借款对象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反复性和借款目的营利性特征,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了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依法惩处。”姜伟说。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认为,《意见》主要打击对象是从事超利贷、套路贷、超短期现金贷(如714高炮)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死亡的平台,会从严、从重定罪处理,从而会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清理整顿。“未来一段时间,从事贷后催收或者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司业务会受到一定影响,暴力催收问题会有所下降,一批不合规消费金融平台也会因此而退出。”王诗强说。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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