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热点评论 >> 正文

热点评论

整治傍名牌须猛药去疴
江苏消费网 (2019-11-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傍名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必须加大侵权者的违法成本,用猛药去疴,让傍名牌者得不偿失,通过法律惩戒,逐步消除市场中存在的“傍名牌”现象。

  ■潘铎印

  11月1日起,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正式施行,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据11月1日《中国商报》报道)

  极力模仿知名商品的商标,或者将自己装扮成知名商品商标的样子,或者想尽办法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是知名产品,这就是“傍名牌”。其目的是为了借助名牌的市场影响力和号召力,来抬高自己产品的价格,扩大市场销路,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一直以来,类似傍名牌的行为层出不穷,如“康帅博”之于“康师傅”,“周佳牌”之于“雕牌”,“脉劫”之于“脉动”,“豪牛”之于“蒙牛”,“雷碧”之于“雪碧”等,都是这样。这中间,不排除有些“李鬼”已经完成了商标注册,但鉴于其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等的高度近似,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4种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商标法》也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治“傍名牌”须用猛药去疴。“傍名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他人的权益。监管执法部门须加大法律执行力度,严肃查处“傍名牌”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一起、举报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加大侵权者的违法成本,用猛药去疴,让那些傍名牌的企业和个人感觉到“疼”,让傍名牌者得不偿失。通过法律惩戒,逐步消除市场中存在的“傍名牌”现象。

  当然,除了让法律发挥保护和惩罚作用之外,监管部门也要主动作为,着力从源头治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同时,有关部门还要加强法制宣传,让群众在生动的案例中受到教育,增强维护名牌的意识,自觉抵制“傍名牌”违法行为,共同打造一个清朗的市场环境。

编辑:刘军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