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热点评论 >> 正文

热点评论

恶意抢注商标应受处罚
江苏消费网 (2020-04-2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要解决此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应真正找准违法发财者的“痛处”,加重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高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性门槛。

  ■毕晓哲

  近日,四川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新闻通报会宣布,成都某公司不正当代理 “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案有了处理结果,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 《商标法》对当事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稍稍懂得些商标知识或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抢注“火神山”“雷神山”和“钟南山”“李文亮”等名称为商标,属于违法的恶意抢注行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被称为“不良影响条款”,主要规制的对象是那些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此类注册商标申请,不仅不可能获批,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条文有明文禁止性规定,为何一些商家仍趋之若鹜?根源是此类恶意抢注行为,可以获取巨额或超额的违法利润。在商标注册市场,一直有一“标”暴富的“神话”,并被人说成 “抢注商标比买彩票中奖还赚钱”。2006年媒体曾报道,北京侯姓工程师花费千元注册了 “莫言醉”白酒商标,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莫言醉”商标被知名白酒企业以1000万元收购。还有一个酒企老板俞某,2015年《花千骨》热播期间,以1300元申请 “洪荒之力”商标。2017年,俞某注册的“洪荒之力”商标以100万元售出。转手之间,涨了数百倍。花费极小的代价,可以获得百倍千倍的收益,这种“躺着也挣钱”的现实,成为驱使抢注者的“不懈动力”。

  巨大的利益驱动,一些人必然视法律和道德为无物。要解决此类让人恶心又痛心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应釜底抽薪,真正找准违法发财者的“痛处”。

  首先应加重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我国《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显然太轻,不足以产生有效威慑。再加上抢注商标的不法行为被发现往往有滞后性,有可能已经获得了巨大的违法利益,给他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却要几经周折才可能认定违法。因此,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应该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造成巨大恶劣影响的甚至可考虑入刑。

  其次,提高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性门槛。目前对商标申请门槛和甄别的程序过于宽泛,专业性评价评估较为匮乏。今后应完善遴选、排除等程序,如增加“书面证明”“签订承诺书”“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评审”等环节,让“雷神山”类恶意商标抢注无所遁形。

编辑:刘军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