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验光收费引纠纷 消协调解终退款
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消协传来消息称,该消协前不久通报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一位消费者因所购高价眼镜度数存在偏差而陷入维权困境。事实上,围绕验配眼镜产生的消费争议,并不仅止于镜架与镜片的价格高低,就连验光服务本身,有时也会成为纠纷的起点。
最近,消费者钱女士携儿子来到新北区某眼镜店配镜,在完成验光程序后,因未挑选到心仪的镜框,最终决定不在此店配镜。然而,当她准备离开时,店家却提出需支付50元验光费。钱女士认为该要求缺乏依据,遂向新北区消协寻求帮助,希望厘清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收到投诉后,新北消协魏村分会随即介入调查。经现场核实,该眼镜店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并提供验光、配镜等服务。店家向工作人员说明,钱女士带儿子进店后,店员不仅详细询问了配镜需求及孩子的用眼习惯,还完成了专业的视力检测。在钱女士因未选中镜框准备离开时,店家依据店内张贴的“验光收费公示”,收取了50元验光费,并强调该费用用于覆盖服务与设备成本。
钱女士则回应,自己在验光前并未看到相关收费提示,店家也未主动告知不配镜需单独收费。消协人员现场查看发现,公示虽存在,但张贴位置不够醒目,在未获明确提示的情况下,消费者确实难以注意。
消协工作人员随即展开现场调解,向经营者明确指出,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与实现价格标识的显著公示,是验光服务能够独立收费的基本前提。若能在服务前明确告知、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那么“验光不配镜”单独收费完全具有合理性。
经此说明,眼镜店负责人认识到自身在告知与公示环节存在的不足,当场在工作人员建议下将收费公示移至醒目位置。最终,在消协的耐心沟通下,店家主动退还50元验光费,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条款所确立的,是经营者主动、全面履行信息告知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经营者虽辩称已通过店内公示提示验光收费,但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却未以口头或其它显著方式向钱女士主动说明该费用,尤其是在服务具有潜在有偿性的情况下。经营者仅以“已张贴公示”为由主张已尽告知义务,显然忽视了“全面”告知所要求的主动性与明确性,客观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其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具体、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本案中,经营者虽设有收费公示,但其张贴位置不够显著,导致消费者在正常消费动线中难以察觉。这显然未能满足“标识醒目”的法定要求,使得明码标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价格标识如不具备可识别性与易得性,实质上便剥夺了消费者在交易前基于完整信息作出判断的机会。
【消费提醒】
新北区消协表示,钱女士的这次经历给消费者提了个醒:“我以为你知道”,恰恰是消费纠纷中最常见的“坑”。全面、真实、主动地告知费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更是避免后续麻烦最简单的方式。别让“信息不对称”成为横在您和顾客之间的一堵墙。
也许有经营者会担心:“我把收费项目说得太明白,会不会把顾客吓跑?” 但换个角度想,一次真诚的告知,可能就是一份信任的开始。当别家都“羞于”谈价时,您大大方方地亮出标准,这份坦荡,反而会成为您的“金字招牌”。
别让您的“收费公示”在角落里“躲猫猫”,也别把“不配镜要收费”的小算盘只埋在自己心里。请把它放在消费者一眼就能看到的地方,让他们在消费决策前就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徐洲 张维明 张嘉翔 路科
来源:常州市新北区消协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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