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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两宗违法遭罚145万 摘央行福州新年首罚
江苏消费网 (2019-01-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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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福银罚字〔2019〕1、2号)显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两宗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其处以人民币145万元罚款,并对3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3.5万元罚款。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款;《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关于“义务机构应当登记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相关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处以人民币145万元罚款,并对3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3.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

  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以下为处罚原文: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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