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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资格更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江苏消费网 (2009-07-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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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发布的《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这是北京法院首次正式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详见本报6月26日A3版)

    北京法院的这个认定,是正本清源之举。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之日起,有关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的争议就一直不断。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带有明显商业目的,所以职业打假人不应等同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而在消费维权类案件审理中,被告厂商的第一个抗辩理由,也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每当听到被告厂商的这种自辩,总有一种面对无赖却又无奈的感觉。如再有法院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判决结果,则更让人多了些许的悲愤。

    在民间,职业打假人从其出现那天开始就获得了百姓的认同。百姓认同职业打假人的理由有两条,很简单很清晰。一、先有知假造假、知假卖假,才有知假买假;没有造假、卖假,自然就不会有买假;与其责备知假买假,不如严打知假造假、知假卖假。二、知假买假本身就是为打假,因此不管其目的如何,都有助于遏制假货猖獗,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更有人问,封杀知假买假,是长谁的威风灭谁的志气?

    从司法实践看,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多处于弱势地位,而职业打假人无论从举证能力,诉讼经验都高于一般消费者,因此确定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事实上,对于个体消费者而言,无须去追究其购买商品的真正需求,个人只要能证明购买行为已经发生,且不是用于再销售,不考虑购买数量多少和是否实际用于个人消费,都应该认定为是消费者,即是适合的原告。

    经过比较与鉴别,现在北京法院终于确定了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这个认定,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是否会促使更多职业打假人出现,不妨拭目以待。然而其间对于维权理念的张扬,以及对知假造假、知假卖假的无良厂商形成的威慑,无疑是值得期待的。■奚旭初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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