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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雨必淹”要靠制度问责
江苏消费网 (2009-07-0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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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轶水

    6月27日晚上,一场暴雨突袭河南省郑州市,郑州转眼间又成了一座“水城”。在这个“水世界”里,车行如舟,或干脆抛锚成了“鱼鳖”。大雨过后,积水退下,从下水道上翻的淤泥遍布城市各地,“水城”又成“泥城”,市区到处秽不可闻(据6月30日《钱江晚报》报道)。

    一年前的6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遭遇一场暴雨,不仅交通一度瘫痪,且 “马路瞬间成湖泊”、“居民楼水深近1米”;时隔一年,一场暴雨突袭,郑州市转眼间又成了一座“水城”;紧接着,6月28日,一场豪雨光顾安徽省合肥市,“高架桥头水深齐腰”,“住宅楼泡在水中”……如今,“逢雨必淹”几乎成了一些城市一年几度的“必修课”。

    随着农业人口的逐步减少,我国城市的数量越来越多且规模越来越大,而每逢夏季一遇暴雨,一些大大小小的城市,或交通受阻,汽车被淹;或居民楼进水,食品、衣被等 “叠床架屋”,不仅经济损失惨重,甚至亦有人员伤亡。“逢雨必淹”,年复一年,对此,怨天尤人无济于事。郑州市有关部门在暴雨过后解释说,5座立交桥被淹是因为泵站抽水能力不够,最大积水点形成是因为排水干渠被破坏,市民乱丢杂物堵塞雨水井也影响泄洪。这些与往年大致相仿的解释并不能证明存在的问题都是无解的,而只能说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力。

    因此,要改变一些城市 “逢雨必淹”的窘境,笔者认为,治本之策要靠制度问责,促使地方相关部门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目前,我国《防洪法》对城市防洪虽有所规定,但基本上是原则性的,难以解决当下我国一些城市的“逢雨必淹”。放眼海外,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城市防洪都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譬如日本,颁布了专门的《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排水能力进行了严格规定,自1970年至今,他们还对这个《下水道法》作过多次修改。可见,我国出台城市防洪法已迫在眉睫。

    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先立“规”,总而言之,城市防洪不能没有“规范”。一座城市,特别是新城的住宅小区、工商企业,规划时就应考虑到尽可能不建在低洼的地段里而立足于地势较高一些的地方;再者,无论是新区还是老城,防洪管网应四通八达,排灌设施应配套齐全,相关部门应划清 “楚河汉界”而职责分明。

    一场暴雨就是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场考试。如果暴雨过后 “汽车被淹”、“家中进水”,无论问题是出在规划上,是排洪管网不畅,还是排涝人员工作懈怠,城市的防洪法规都必须明确责任。到时候,群众举报上来,就应该对照城市防洪法问责没商量。有了职责明确的制度,并不折不扣地执行,可能就不会有人年复一年地拿相似的理由解释“逢雨必淹”了。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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