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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不能由夫妻双方共有 夫妻争夺商标权案一审判定
江苏消费网 (2010-01-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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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分财产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类似商标权这样的无形资产又该如何分割呢?近日,广东佛山市禅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夫妻争夺商标权案。

  陈生(化名)与阿霞(化名)是一对夫妻。1995年3月,陈生独资开办了南海市联×凉果厂(以下简称凉果厂)。两年后,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1997年12月,他申请注册了“联×”商标。据阿霞称,商标的申报过程全部由她负责。1999年6月,该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2001年4月,陈生登记注销了凉果厂,同年8月,陈生以原凉果厂的全部资产开办了南海市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公司),陈生出资比例占90%,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001年11月,陈生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将“联×”商标由已注销的凉果厂转让给联×公司。2002年6月,商标转让手续完成。

  也就在这期间,陈生和阿霞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2001年11月,两人协议离婚。2002年3月,两人又签订了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对“联×”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归属,两人没有达成协议。

  2005年,因离婚财产纠纷,陈生将阿霞诉至禅城法院,阿霞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联×”商标转让无效,该商标归自己所有。2006年5月,禅城法院判决驳回阿霞的反诉请求。阿霞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发回重审。重审中,陈生请求法院确认“联×”商标归自己所有,阿霞请求法院确认“联×”商标是两人共有的财产,商标转让无效。2008年4月,禅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联×公司对“联×”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对两人的诉讼请求都不予支持。阿霞上诉后,中院维持了原判。

  由于上述判决只裁定了商标权归属,对商标转让无效问题未涉及,今年7月,阿霞就“联×”商标转让无效提起诉讼,将陈生和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确认商标属于陈生和自己共同所有,并索赔商标侵权赔偿费30万元。该案成为佛山首例夫妻争无形资产的案件。

  8月25日,该案在禅城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集中在两方面。第一,商标是否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商标转让是否无效?

  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联×”商标是凉果厂申请注册的,属于凉果厂,后转让给联×公司,该商标属于联×公司所有,不是陈生与阿霞的共同财产。同时,法院此前的判决中已认定“联×”商标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联×”商标的转让无须经过阿霞同意,商标转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阿霞的代理律师则表示,由于凉果厂是由陈生开办的独资企业,且陈生与阿霞共同经营了凉果厂,商标注册是阿霞在凉果厂任职时一手操办的,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联×”商标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陈生在协议离婚期间,擅自将“联×”商标转让给自己控制的联×公司,明显是一种恶意行为,严重损害了阿霞的合法权益,该商标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那么,到底商标该归谁呢?禅城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与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双方共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利用智力成果创造的经济收益,属知识产权人所有。阿霞无证据证实其系“联×”商标的创造人,“联×”商标的人身权不属于阿霞,因此无权要求侵权赔偿。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阿霞的诉求。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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