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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出台家庭农场登记工作意见
江苏消费网 (2013-05-08)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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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切实服务“三农”,培育农村新型市场主体,推动江苏省农业现代化工程的发展,江苏省工商局日前(4月28日)出台了全国省级工商部门第一个《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今年3月份开始,江苏省工商局组织人员深入苏南、苏北、苏中七个县区和上海松江、浙江宁波慈溪进行专题调研,实地走访了12户家庭农场,召开10次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地县乡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工商部门、村委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建议,根据江苏实际,充分发挥职能,制定出台了该《意见》。《意见》分为十二条,围绕家庭农场由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和适度规模经营的两大特点,对家庭农场登记的名称、经营范围、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者做出了具体的登记指导意见。
 
    《意见》中明确,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家庭农场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家庭农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注“家庭农场”字样。

    据江苏省工商局杨卫东副局长介绍,该《意见》有三个特点,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制度为基础,将“家庭农场”这一政治经济领域的概念与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不创设新的市场主体类型,而是在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现有的市场主体登记类型,将家庭农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二是坚持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准入环境,“家庭农场”是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和登记办法,《意见》本着少做限制,少干预、少附加相关条件的原则,不提不合理的、没有依据的要求和规定,不设定前置性的设立审批,家庭农场经营者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登记的主体类型,即使要求提供土地流转和家庭成员等相关资料,这些材料也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原本已具备的材料,而不需要家庭农场经营者额外准备。三是力求登记的家庭农场名符其实,“家庭农场”显而易见的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家庭”,一个是“农场”,称得上“家庭农场”的应当具有适度的规模而且必须是家庭举办的农场,使用家庭农场的名称也应当与其实际情况相符合。
 
    据悉,截至4月底,江苏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已登记家庭农场197户,其中个体户122户、个人独资企业69户、合伙企业2户,公司4户。(苏宫尚 谈玮)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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