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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胶过期近9个月 工商调解“退一赔三”
江苏消费网 (2015-04-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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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讯(颜丙龙 记者尹训银)花500多元买的竟然是过期阿胶,河南省信阳市的周先生就碰上这样的烦心事。近日,在山东省曲阜市工商局调解下,周先生成功退货,并获得3倍的赔偿金1620元。

2014年11月5日,河南省信阳市的周先生到山东曲阜三孔景区参观,在孔府后门附近一家旅游品超市购买了4盒某品牌的山东特产阿胶,每盒单价180元,共720元。当时周先生看了一盒阿胶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都在有效期内。当周先生回家后才发现,4盒阿胶中有3盒是超过保质期的,生产日期标注2012年2月18日,保质期到2014年2月17日。周先生认为受到欺诈,便拨打了山东曲阜市工商局的投诉电话,用电子邮件发来投诉证据材料,要求店家退货或者更换新的阿胶,并支付其3倍赔偿金。曲阜市工商局受理了这起投诉。

该局执法人员受理投诉后前往现场调查,查明该超市销售的该批次阿胶为代销产品。周先生共购买了4盒阿胶,店家承认有3盒是已过期的,并解释说:“当时,周先生看的是货架上的样品,没有过保质期,这3盒阿胶是放在柜台下准备退货的,未想到让新来的售货员售出,但无法与购买人联系,该售货员已被辞退。”店家同意通过物流给周先生退换货,并打电话向其表示歉意,但对周先生提出的3倍赔偿问题,双方争议较大,店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曲阜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向店家解释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并认为店家销售过期阿胶,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应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多次电话与周先生沟通,并对店家做说服工作。《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笫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曲阜市工商局依据《消法》,促成双方达成“退一赔三”协议。

之后,双方协商将退货改为换货处理。周先生收到了更换的4盒新产阿胶,并得到店家的3倍赔偿金。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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