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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可收取必要费用
江苏消费网 (2016-04-01)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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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公办学校在保证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同时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单体)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5小时。

  公共体育设施每周开放时间有要求

  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具备条件向群众健身活动开放的省内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办法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单体)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因场馆类型、气候条件等原因,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对外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根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制定开放时间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公共体育设施全年举办的活动中非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超过总活动次数的40%。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者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公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办法还要求公办学校在保证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有偿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具备开放条件而不向社会开放的;(二)未按照规定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的;(三)向社会开放时间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时限的;(四)未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五)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设备或者未在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区域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以及无障碍标志的;(六)未建立健全体育设施管理制度的。记者黄欢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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