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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仪国际”收房出“闹心”事 开发商涉嫌乱收费
江苏消费网 (2014-03-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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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素芝 本报记者 周余涛
住新房本来是件好事,然而,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部分购买了凤仪国际楼盘商品房的消费者,却被开发商的做法搞的很“闹心”。日前,部分消费者向本报反映,交房时开发商贴出公告,要求交纳天然气入网费、暖气材料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费用。另外,开发商改变房屋格局,不告知消费者。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交房发现问题多

  岐山县消费者郝先生告诉记者,2012年1月29日,他在陕西鸿德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德公司)开发建造的凤仪国际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注明交房时间为2013年11月17日。2014年2月,他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去凤仪国际售楼部办理交房手续,被告知必须先交纳天然气入网费2520元/户、自来水入网费680元/户、有线电视入网费320元/户,可视楼宇对讲600元/户,共计4120元,另外还要交纳暖气材料费60元/平方米,否则不能办理交房手续。此外,他的房子格局相比合同中的房屋平面图,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图纸中卫生间的位置变成了卧室。这一重大变化,开发商没有告知他。
郝先生及其他消费者认为,鸿德公司不应另行收取供水、供电、供暖,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且应为房屋格局有变动的消费者办理退房。
售楼处工作人员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页附件四补充协议第八条有收费的相关约定,消费者签了字就应该依照合同行事;商品房的格局只是稍微变动,拒绝退房。
郝先生等人表示,售楼处工作人员提到的合同补充协议,他们不知情,他们只是在合同第15页处签了字,后面的补充协议没有人告知他们。凤仪国际收取的费用没有在物价部门备案,属于私下乱收费行为。目前,陕西省商品房买卖实施“一价清”政策,开发商收费涉嫌违规。

补充协议有争议

  近日,记者来到凤仪国际售楼处了解情况。该项目销售部杨总监表示,因岐山县之前并没有商品房,所以不存在“一价清”,且宝鸡市物价局的商品房买卖“一价清”政策是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四补充协议中第八条规定,电话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及天然气、暖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所以消费者应该交纳这笔费用。记者向杨总监提出,为何在合同中加贴补充协议时没有让消费者签字确认。杨总监表示,当时就附件已经向消费者进行了口头告知。
针对郝先生等人反映的房屋格局改变的问题,杨总监表示只是对部分房屋的格局做了优化,并没有太大改动,联系上的消费者都予以告知了,没有联系上的也在交房时让其看房确认。对于记者提出的房屋格局更改是否备案,杨总监让记者联系其营销部工作人员李先生。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上了李先生。李先生以电话里说不清,想要了解情况去公司了解为由,挂断了电话。

收费及格局变更均无备案

  记者就凤仪国际开发商收取电话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天然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费用问题,来到岐山县物价局采访。该局物价所李所长告诉记者,凤仪国际目前所收取的费用都没有在该所备案,该所多次督促凤仪国际的工作人员前来备案,但对方一直在推脱,因该所权限有限,目前已经将凤仪国际的情况上报给了宝鸡市物价局。至于凤仪国际开发商是否可以收取电话安装费等配套设施费用,李所长称要询问宝鸡市物价局。
记者随后拨通了宝鸡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的电话。该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宝鸡市商品房买卖“一价清”政策,是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询问2014年之前的商品房,是否也按照“一价清”政策实施。该工作人员称不清楚。
记者就凤仪国际更改房屋格局是否备案,致电咨询岐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管理局。该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凤仪国际项目主体施工前各项手续齐全,其房屋结构变更没有备案。

开发商涉嫌违规

  陕西省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向荣表示,宝鸡市商品房买卖“一价清”政策从2014年1月1日实施,并不意味着此前的商品房买卖就不适用“一价清”政策。陕西省物价局2011年印发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第二条规定,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另外,凤仪国际收费款项没有在相关部门备案,属私自收费行为,涉嫌违规。同时,高向荣提醒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并在补充协议中及附件中签字确认,必要时找相关律师把关审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近日,记者就郝先生反映的房屋格局更改的问题,来到宝鸡市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访。该局办公室刘主任表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鸿德公司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应向消费者退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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