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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编

江苏宣判首起包装行业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江苏消费网 (2012-03-31)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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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讯 技术图纸不翼而飞,同类产品抢夺市场……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发生的一系列变故,不然让其损失了大量客户,经济效益也大打折扣。经查实,原是“内鬼作乱”。

    3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南通新宇印铁烘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曹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宇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43548元。该案系江苏省内包装行业首例侵犯技术秘密纠纷。

烘房产品市场占有率近90%

    华宇公司始创于1972年,是一家专业从事马口铁印刷、涂布生产线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的大型机械制造企业。经过多年技术研究,该公司开发、设计、生产出拥有自主品牌的系列印铁涂料铁烘房产品,并拥有5项发明专利,产品在国内市场覆盖占有率近90%,成为全球同行业中最大的马口铁印涂成套设备专业制造集团和重要出口生产基地。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华宇公司就制订了《关于企业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进行专题培训等形式,对该秘密加以严格保护。

    2006年底,在华宇公司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有一部分员工上班时无精打采,疲惫不堪,快下班时精神十足,到点就往外走,这给华宇公司领导层带来了隐隐的担忧。果然没过多久,让华宇公司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市场上出现了与华宇公司产品极具竞争力的烘房产品,但价格要远低于华宇公司同类型的产品。不少公司的老客户提出降价、解除合同等要求,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经过一番周密的调查,华宇公司发现幕后黑手竟然是该公司的原职工曹某。

员工“偷”走技术后辞职

    1992年至2000年,曹某在华宇公司主要从事烘房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修工作。8年工作的历练,让曹某逐渐掌握了生产烘房设备的技术,成为华宇公司的技术骨干。在此期间,曹某接触了华宇公司生产烘房设备的相关技术秘密,并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和复印了大量载有技术秘密的烘房设备图纸。

    2002年,曹某从华宇公司辞职,与他人共同出资组建新宇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与华宇公司基本一致。之后,曹某在新宇公司生产烘房设备的过程中,大肆使用其在华宇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术信息以及窃取华宇公司载有技术秘密的烘房设备图纸。在遇到技术难题时,曹某又利用先前在华宇公司的人脉,高薪聘请华宇公司的部分员工在下班后继续为他们公司“加夜班”。经过一番“努力”,新宇公司终于在较短时间内制造出了与华宇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利用低价的优势,抢夺了大量华宇公司的老客户。

    2007年10月15日,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华宇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经查,在新宇公司的生产车间和办公室内,发现标有华宇公司名称的烘房设备设计图纸及未标名称的设计图纸共计1126张。此外,在曹某电脑内还有该产品设计图纸1796张。随后,工商部门对新宇公司罚款50000元,并要求将图纸返还给华宇公司,销毁电脑中存储的设计图纸。但曹某不予理睬,继续侵权。

法院认定被告侵犯技术秘密

    华宇公司无奈,遂一纸诉状将新宇公司和曹某告上法庭。

    新宇公司和曹某辩称,其是通过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和华宇公司的产品,获取的技术信息,属于“反向工程”。同时,他们认为涉案的技术信息属于公众已知悉的范围,不构成商业秘密。

    法院审理另查明,仅2007年、2008年,新宇公司就出售印铁涂料烘房3套,价值150余万元。2011年1月,法院委托南通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进行了技术鉴定,认定华宇公司主张的9个技术点在该制造行业中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具有实用性;新宇公司被查封的图纸与华宇公司所提供的图纸基本相同,无实质差异,具有同一性。

    法院审理认为,新宇公司、曹某均未能提供其实际测绘、分析所获得的技术数据,且其在以非法手段获取了华宇公司所有的大量涉案技术图纸后,已实际非法窃取了华宇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同时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其持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合法,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新宇公司和曹某共同侵犯了华宇公司的商业秘密所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共同承担停止侵犯华宇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华宇公司的经济损失。综合华宇公司同期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平均单台获利金额、华宇公司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属相对固定费用等因素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赔偿数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所涉技术信息为何不属“反向工程”?

   该案审判长、南通市通州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纪建华介绍,“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比如从市场购得的产品通过化学手段分析了解去皮成分、配方或者通过拆卸了解机械装置的设计构造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因此,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关键是看被告是否以“反向工程”抗辩。如果被告以“反向工程”抗辩,且符合“反向工程”抗辩理由,则不构成商业秘密;如果被告没有以“反向工程”抗辩,或即使以“反向工程”抗辩,但抗辩理由不符合“反向工程”抗辩理由,那么,则应认定为商业秘密。同时,如果被告以“反向工程”作为抗辩理由,则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其“反向工程”的证据,包括“反向工程”的技术资料、图纸、计算公式、实施“反向工程”的具体技术人员、时间等一系列证据。

    本案中,虽然曹某和新宇公司的辩称其是通过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和华宇公司的产品,获取了技术信息,属“反向工程”,不构成侵犯技术秘密。但曹某和新宇公司均未能提供其主张的通过拆解同类产品获取相关技术信息的实际测绘、分析所获得的技术数据,且其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华宇公司大量涉案技术图纸后,已实际非法窃取了华宇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故其行为不属“反向工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拓展阅读】企业可通过五种途径合法获得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内涵极高的市场价值和潜在利润,维持着企业的竞争优势,如果失密往往会使企业在商战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丧失竞争优势,甚至一蹶不振。为了获取巨大的商业利润,少数企业不讲诚信,唯利是图,不惜铤而走险,其结果也必然是以身试法,自取其咎。

    那么,企业怎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呢?纪建华建议,具体可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独立开发获得。商业秘密不具专有性。后来经自行创造、独立构思而取得商业秘密的主体与前已获得同样商业秘密的主体同样享有商业秘密权。

    二是合法接受许可获得。通过与权利人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合法购买取得商业秘密。

    三是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即技术人员在从事业余技术研究中,通过观察公开使用或公开展示之产品而获得商业秘密。

    四是因权利人疏忽泄露而获得。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而自行泄密。比如权利人对图纸、文件等载有商业秘密内容的保密资料保管不善而流失,为他人从合法渠道所获取。

    五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该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分析而获得其中的商业秘密。但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实施反向工程的必要前提是产品的合法性要充分,同时还要注意在实施“反向工程”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文字记载及录像等,因为一旦发生争议,这些资料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顾建兵 丁 薇)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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