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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车祸“撞出”白血病 咋赔
江苏消费网 (2013-01-0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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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田珍祥
  车祸、白血病这两个听起来毫不相关的事物,因为一场诉讼被联系在一起。张老太太原本身体健康,却在一次车祸中被撞伤后,突发急性白血病离世。承受着丧亲之痛的子女们认为,张老太太患上急性白血病是那场车祸所致,于是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12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此案,认定车祸有可能撞出急性白血病。

●案件回放
车祸后突发白血病

  去年7月23日,张老太太在北京黄寺大街6号楼下被郑先生驾驶车辆撞上,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前交叉韧带损伤,股骨外侧挫伤。祸不单行,两个月后,张老太太突发急性白血病入院治疗,仅仅1周后就不幸去世。
  张老太太的子女们认为,张老太太平素身体健康,并无其他疾病,那次交通事故造成老人抵抗力下降,患上急性白血病就是那场车祸诱发。于是将肇事车主郑先生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原告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1万余元。

●庭审焦点一
车祸会不会撞出白血病

  在庭审现场,被告郑先生因事无法到庭,西城区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急诊创伤病历诊断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等。此外,原告出示鉴定结论书,证明张老太太患白血病与交通事故有关联性,外伤对白血病有一定影响。
  原告认为,家族没有白血病史,事故发生后,张老太太寝食不安,体内有积液,所以认为白血病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联性,交通事故直接引发了张老太太的白血病。而且被告郑先生已经认可医生曾经提醒张女士有可能患白血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对肇事车辆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在符合保险赔付的范围内,有相关证据佐证部分同意赔偿。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与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不同意赔偿。本案中,张老太太患急性白血病,与交通事故无关,是张老太太自身疾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因治疗白血病引起的任何费用。

●庭审焦点二
证据是否足够有效

  原告提出,医院急诊创伤病历、诊断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都能证明张老太太患白血病与交通事故的直接关系,上述三份证明也能证明张老太太因那次交通事故的受伤情况,所以被告理应赔偿医疗费用并支付护理、精神损失等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上述三份证明证明了张老太太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受伤情况,不涉及白血病的情况。原告对其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交通事故与突发白血病有任何关联性,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显示直接导致死亡的情况为急性白血病,且引起急性白血病的情况填写为空白,未显示与交通事故有任何关联性,所以可认为是张老太太自身疾病。另外,原告所述的医院急诊科医生医嘱,均无书面诊断证明以及医嘱记载,所以不予认可。骨科医生没有资质对急性白血病有预测能力,这句话虽然被告郑先生认可,但仍然应当以书面证据为准。

●法院判决
承担轻微责任

  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张老太太因交通事故导致外伤,二被告对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张老太太在交通事故后因突发急性白血病死亡,虽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但鉴定意见显示“外伤对其急性白血病产生一定影响,在其损害后果中可承担轻微责任,损伤参与度系数值为10%”,因此被告应在外伤对白血病损伤的参与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西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8万余元。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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